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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18日上午在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6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4,230,6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41.2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人,代表股份74,230,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人,代表股份74,230,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次会议的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已于2012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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