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1: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77号文核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3.6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7,891,632.5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2〕168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
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32006271018010014099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3310198367905052543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
390961645790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74000014601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山东邹城年产25,000吨色棉纺项目、江苏淮安高档纺织品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中信证券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否则开户行无义务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人民币伍仟万元),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有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违反协议而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以两者中较迟之日为准)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