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1:57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码:2012-012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0日上午09:30在公司总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天河软件园A栋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5月28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文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6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朱列玉、余应敏和董事史亚洲均因工作原因,于本次会议召开前已与公司证券部联系,确认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朱列玉、余应敏委托独立董事陈学道在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工作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审计费用授权经营层进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议案
依据行业薪酬水平、企业规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每年人民币5万元(税前)调整为每年人民币6万元(税前)。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90,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方海燕律师和姚继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6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