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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相关公告详见2012年1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川民终字第53号。该判决书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欠款本金20073801.94元及相应利息”;

  五、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0年6月21日起每日按本金7305109.2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已归还本金1050万元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3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七、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18679585.60元(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3日,利息从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八、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0年6月21日起每日按本金7305109.2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2010年10月28日归还时止);

  九、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已归还本金1050万元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5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7777.6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12.09元,均由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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