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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6:37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219证券简称:南山铝业公告编号:临2012-017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6月26日上午8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参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宋建波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通过举手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为规范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资金往来,公司拟对现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相应条款,即: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包括票据贴现)每月末金额高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金额。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附件一: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资金往来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为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往来管理”是指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所有的存款、日常结算资金及信贷资金管理。

  二、上市公司选择财务公司作为其结算与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资金结算与清算往来,上市公司作为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对财务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宜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并能及时地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监督责任。

  三、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期间,应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三)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上市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指派专人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上市公司为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应当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没有及时向银监会报备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受到银监部门通报或处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

  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包括票据贴现)每月末金额高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金额。

  七、上市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

  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

  定,上市公司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十、本办法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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