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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24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3日

  除息日:2012年7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0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9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7月3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1年末总股本5,037,7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24元,共计派发1,813,589,100元,分配后余额转下年度。

  4、对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24元。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2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对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6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3日

  2、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4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0日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2012年7月10日起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利。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五、备查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决议案。

  特此公告。

  附注:

  A股流通股东咨询电话:025-84362700—301837、301835、301836

  传真:025-84466643

  咨询人:边庆梅、楼庆、江涛

  监督电话:025-84469332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38

  咨询人:朱向宇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18楼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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