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13,766,1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8%)于2012年6月14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关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临时提案为《关于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4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2年,由公司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以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公司51%股权进行质押,以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公司持有的采矿权办理公证质押。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27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永泰A座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2年6月27日证券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会议由董事长王金余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6人,代表公司股份1,026,073,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737,371,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人,代表公司股份288,701,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照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98,7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股数5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弃权股数18,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同意,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5,9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股数60,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弃权股数76,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同意,审议通过。
(三)《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5,9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股数5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弃权股数81,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同意,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交易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5,9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股数5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弃权股数81,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同意,审议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5,9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股数6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弃权股数75,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同意,审议通过。
(六)《关于为南京永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0,4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
反对股数63,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弃权股数79,4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同意,审议通过。
(七)《关于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025,932,4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
反对股数5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弃权股数84,91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启伟、王丽丽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