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01:07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600838 股票简称:上海九百编号:临2012-009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12年6月7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的通知;2012年6月28日上午9:30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107,857,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05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2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吴守常先生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及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虞咏霖律师、杨红良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㈡、《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㈢、《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2)第112560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本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592,127.39元(合并报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737,392.5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552,629.74元,本年度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2,302,105.11元。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1年末总股本400,881,9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88,198.1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42,213,907.01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06,602,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8.8358%;
反对1,15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1.0719%;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公司将适时发布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并进行利润分配。
㈤、《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㈦、《关于支付2011年度审计费及续聘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㈧、《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7,75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07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
弃权99,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9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虞咏霖律师、杨红良律师列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