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01:42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7月2日起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1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180001
2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180002
3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80003
4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10
5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12
6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13
7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15
8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18
9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20
1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180025
1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028
12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180029
13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183001
1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01
15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810
16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811
17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1812
18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815
19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1816
20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1818
21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1819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
三、活动时间
自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的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交通银行及本公司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四、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成功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模式)申购,申购费率享有8折优惠。若享有折扣后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则按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标准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收费的,按照标准费率执行。
本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交通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网址:www.yhfund.com.cn
重要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9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
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10年4月27日及2011年8月12日发布《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现我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5186558、4006783333(免长话费)或登录我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9日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