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司诉讼征集中 投资者加紧维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1: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记者近日获悉,香江控股(600162)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包括亚星化学(600319)、ST金化(600722)民事赔偿案亦在征集中。律师提醒投资者,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应尽快准备诉讼材料,并参加诉讼。
香江控股
首批案件已获法院受理
据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代理杨先生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已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304.5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刘国华律师一致认为,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诉讼时效所限,股民要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亚星化学
信息披露违规受罚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2012年6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公司股价下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1月16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当日股价跌幅达9.58%。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16日。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者。
ST金化
未披露部分担保项目
2006年12月25日,ST金化(原沧州化工)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2011年12月20日,ST金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ST金化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0年3月6日至2006年12月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2月25日,即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0年3月6日至2006年12月2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ST金化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