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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听证会现场直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1: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上接A13版)

  3、账户买入宁夏恒力股票时点与重组的最新进展吻合。8月24日左右,宁夏国资委通知新日投资启动重组,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取得了更新的进展。随后,周晓丹就立即借用陈某玲账户,开始筹措资金大量买入宁夏恒力股票。

  综上,周晓丹、陈某玲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行为异常,并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关键时点的事件发展高度吻合,足以证明是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第二,周晓丹从肖传健处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充分。

  1、周晓丹承认知悉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年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告诉过其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后来知道新日投资正在进行收购宁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

  2、肖传健承认告诉周晓丹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肖传健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成立时,肖家守就介绍了他在宁夏有投资项目,2010年8月初,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得知了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并告诉了周晓丹,所以周晓丹也就买了宁夏恒力股票。

  3、股东小组的杨某承认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一事。杨某在调查中称,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年七八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年八九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肖家守秘书曾某婵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重大事项决策都是由肖家守与各董事进行电话沟通。因此,杨某关于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陈述具有客观依据。

  4、肖传健股东小组的成员可以正常获取新日投资的重大事项。根据杨某和郑某、许某华在调查中的陈述,新日投资正常运营过程中,杨某都及时向包括肖传健在内的股东小组成员告知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意见。按照上述股东小组成员向肖传健传达公司重大事项的实际运作模式,肖传健通过股东小组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符合客观事实。

  5、肖传健等人有知悉内幕信息的社会关系便利。周晓丹、肖传健与肖家守、朱莉丽、杨某同在松江钢材城一栋商铺楼做生意,均是福建老乡,共同从事钢材贸易多年,本已相识多年,又都因参股新日投资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有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客观便利条件。

  现有证据证明肖传健、周晓丹应当知悉涉案内幕信息,其异常交易行为更表明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周晓丹关于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辩解不成立。

  周晓丹在调查中称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月24日看到了网上关于宁夏恒力买盘出现诡异挂单的盘口分析报道,我会认为该理由不成立。

  1、该报道既无关于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内容,也无明确的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投资建议。

  2、周晓丹并无丰富投资经验。肖传健在调查中称,周晓丹对股票交易没有研究。周晓丹之前仅短暂交易过一只股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前长达一年时间内都没有股票交易。

  因此,周晓丹提出仅因一篇网络媒体报道就借用他人账户全仓买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资金量是其之前交易的唯一一只股票“民生银行”资金量的7倍多,其辩解既缺乏合理依据,也不足以否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你们有什么问题?

  肖家守:如果我有泄露内幕交易的嫌疑,那我老婆朱莉丽在买这个股票时,股价肯定往上涨,这就会增加我的收购成本,8000万股如果涨一毛钱就是800万,如果一分钱也是80万,我就是脑子进水也没有这个可能。

  听证会第五项

  主持人:现在进行第五项,由出席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员向本案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听证员A:问一下调查组人员。行政处罚建议说明书里面提到“2010年8月初,肖传健说股东小组的人告诉他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他向周晓丹提到了有关情况”。最后一句话“(肖传健)向周晓丹提到了有关情况”,有什么证据?

  调查人员:这个我可以向各位宣读下肖传健在我们调查时所做的询问笔录。肖传健当时在询问笔录中是这么说:“2009年7月上海新日投资成立股东大会上,肖家守介绍说他在宁夏包括海口都有投资项目,直到2010年8月初,股东小组的人才告诉我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我才跟妻子周晓丹提到了投资的事情。周晓丹其实对股票也没有研究,所以就买了宁夏恒力的股票。”这是他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肖传健:新日投资成立股东大会上,肖家守只是通知说要交钱,但没有说要收购宁夏恒力。

  听证员A:问肖家守一个问题。刚才你也说了,并且在行政处罚建议书里面提到“2010年5月初,朱莉丽从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得知”这块,你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吧?

  肖家守:她(朱莉丽)是怎么得知的,我不知道,但我肯定是没有任何的要她买恒力股票的意思。

  听证员A:我再问一下案件当事人律师。律师提到过,证监会曾经发布过一个《认定指引》。您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法律文件效力如何?

  律师张某:实际上,在这里面它并不能作为一个定案的依据。这个案件借用这个指引,主要用来阐释《证券法》、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知情人认定的尺度。

  听证员A: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你看到了吗?

  律师张某:看到了。

  听证员A:我没问题了。

  听证员B:第一问题问肖家守。刚才在听证会之前,你做过表述,代表你的妻子朱莉丽出席听证会,另外又委托律师做代理人。我注意到你的陈述和在书面上提出的异议,书面表述你是这么说的:“本人作为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人,由于不谨慎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深感自责,在此向贵会深刻地检讨”。我注意到你这样的用词。那么,你现在还是这样的心态吗?

  肖家守:是。

  听证员B:另外,对你妻子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行为,你现在还认为和你没你任何关系吗?

  肖家守:朱莉丽买宁夏恒力的股票,我自己感觉不是有意去要求妻子买宁夏恒力。我刚才也说了股价上涨,我收购就要付出更多,而不是这么一点点。至于她是怎么知情的,我也不知道。我很少问她炒股的事情。在8月宁夏国资委叫我过去谈收购时,我问她有没有,有的话就赶紧卖掉,就这么简单。

  听证员B:第二个问题问张律师。刚才注意到,你刚才的表述,对调查人员查证的基本事实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对吧?(律师张某:对)只是对适用的法律和对当事人的处罚,你有不同的看法。那么,我注意到你提出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我理解你的表述主要意思是,夫妻之间应该合二为一,主体重合,可以理解为丈夫知道的事情,妻子也应该知道。

  律师张某:我是从法理推断,丈夫知道的事情,妻子当然知道,因此她是内幕消息知情人。

  听证员B:第三个问题问肖传健先生。按照听证会的陈述。你认为周晓丹买入宁夏恒力的股票,纯属偶然,完全巧合。这是你的原话。

  肖传健:当时她知道那边有投资项目,但不知道是宁夏恒力,这个是绝对不知道。买股票的时候也是碰巧是宁夏恒力在重组。从我来说,我是肯定不知道的。我们的组长(新日投资有88个股东,称为投资小组,肖传健是其中一个成员,另有组长杨某)也是不知道。

  听证员B:接下来一个问题。刚才调查人员也陈述,肖传健你本人对事实认定有没有异议?

  肖传健: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项目。新日投资要重组宁夏恒力,这事确实不知道。组长杨某都不知道,我更不可能知道。

  听证员B:你妻子(周晓丹)炒股多少时间了?如果她很少炒股,那你怎么看待周晓丹买宁夏恒力?

  肖传健:我们基本不炒股,很少炒股。当时买宁夏恒力股票,主要是她(周晓丹)知道新日投资在宁夏有投资,但不知道是收购宁夏恒力,只是知道有投资。她买宁夏恒力等于是凑巧,是瞎猜的。因为知道新日投资在宁夏有投资,所以猜准的准确率就高了。当时,媒体也连续报道了好几天。所以,就买了宁夏恒力的股票。

  听证员B:我还是不明白,一个长期不炒股、知识比较缺乏的人,在8月25日,两天之内,买入接近一百万股的股票。这个怎么解释?

  肖传健:我们也是属于赌一把。报纸都报道这个消息,我们也有项目在那边做。肖总说了新日投资很多项目在洽谈,但具体哪个项目也没说。

  听证员B:刚才你的陈述和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提到“本人从未和周晓丹提到关于恒力重组信息。周晓丹买下宁夏恒力股票时,与新日投资介入宁夏恒力时间上有重合的地方,但完全是巧合”。

  肖传健:这个也不能说完全是巧合。因为她知道我们那边有项目在那里,也许会成功。

  主持人:我想问下肖家守。您在书面陈述中说了“由于不谨慎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深感自责,在此向贵会深刻地检讨”,“由于本人不谨慎行为,造成朱莉丽连续买卖行为的事实”。你现在认为,朱莉丽买卖股票,“不谨慎行为”是什么?

  肖家守:这个陈述文字是律师起草的,具体表达什么我没仔细推敲。但我是做生意的,任何导致股价上涨的信息传出去,最不利的肯定是我,这个我是有数的。这是我实实在在的心里话。

  主持人:为什么在8月25日,最关键的时候,你会叫朱莉丽卖出股票。24日谈成了股权收购,25日就让她卖出,这是为什么?

  肖家守:我没有和她有任何的合谋之类的事情。我就是说你要是有,就卖掉。我当时就是这么想的。我没有考虑到内幕交易,也没想到会牵扯到这个事情。

  主持人:你书面陈述中提到要“努力消除朱莉丽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后果”。为什么要“消除”呢?

  肖家守:文字上的东西,我真的不会去推敲。(律师张某:我的当事人不能说肯定没有说过这个话。但是他假定说过,也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这个确实很难确认。“不谨慎”是这种情况的一个说法。)

  主持人:接下来有一个问题问调查人员。肖家守通过定向增发方案重组宁夏恒力,从利益角度考虑,肖家守主观上不会做这么小的内幕交易,你们在调查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这个情节?

  调查人员:我们考虑了这个细节。肖家守确实以现金收购股权,正因为如此,我们觉得他不可能和朱莉丽一块做这个内幕交易行为,所以他是泄露内幕交易的行为,而不是认定和朱莉丽一块内幕交易,是同谋。

  主持人:肖家守主观上没有内幕交易。8月24日,重组时点确定,25日朱莉丽卖了股票,收益后来还给了上市公司。这个事实你们怎么看,肖家守和朱莉丽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调查人员:首先,调查过程中,朱莉丽比较配合。我们也关注到了她把交易的收益返还给上市公司。我们在提交调查报告的时候也提醒处罚委注意这个事情。

  主持人:朱莉丽给宁夏恒力的金额,和她将被罚没的金额,相差1.5万元,这是为何?

  调查人员:这是不同的计算造成的,罚没的获利金额是交易所计算的,不是实际获利数据,这个差额可能与证券营业部佣金费率不同等因素造成的。

  听证会第六项

  主持人宣布会议进入第六项。

  请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没有补充陈述。

  听证会第七项

  主持人:朱莉丽等人内幕交易宁夏恒力股票案听证会已经执行完所有程序。我们已经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质证的意见。我们三位听证员将对本次听证会的情况进行合议,由证监会对本案作出最后决定。

  主持人最后宣布,朱莉丽等人涉嫌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听证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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