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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2:19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256证券简称:彩虹精化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6月27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0号),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2】6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

  1、彩虹精化认定的事实

  (1)2010年11月23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精化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 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根据深圳彩虹绿世界与彩虹精化事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010万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50万元,这一金额是彩虹精化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891.28万元的1.84倍。

  而公司未及时披露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的巨额利润,进而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巨额利润这一重大事件。

  (2)2011年2月18日,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召开会议,会上提出变更上述合同销售主体一事。2011年2月18日至22日,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2011年2月2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公司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的重大事项。

  2、相关当事人认定的事实

  公司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并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大量买卖公司股票。

  (二)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1、彩虹精化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1)公司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公司在调查期间配合较好,补充披露了有关信息,存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相关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

  并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及董事沈少玲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近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通知》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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