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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2年5月24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62,886,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送现金股利0.40元(含税)。

  1、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36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B股个人股东以及非居民企业均按照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可取得现金为每10股0.36元人民币,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按照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2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0.8148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利润分配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7月9日。

  2、本次利润分配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11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1、截止2012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12年7月11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现金红利,将于2012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2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凡在2012年7月11日办理“长安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01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157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

  08*****303

  北京北方晶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如果A股和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12年8月31日前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咨询电话:(023)67594008

  传真电话:(023)67866055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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