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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9日

  ●除息日:2012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6日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6月15日召开的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6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1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63,338,169.42元,扣除按当期净利润的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26,333,816.94元,当年尚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37,004,352.48元,加上2011年初未分配利润128,358,176.36元,扣除2010年度现金红利分配106,986,962.85元,2011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余额为258,375,565.99元。

  建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按 2011年底总股本2,139,739,2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预计分配106,986,962.8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9日

  除息日:2012年7月10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及国有法人股股东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公司前三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23108718

  传真:021-23108717

  联 系 人:周金发、池济舟

  七、备查文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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