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1:27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2012—临043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本次为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共计2.7亿元人民币,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3.265亿元。
● 本次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1.5亿元人民币,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5亿元。
● 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5.485亿元(含本次担保)。
●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201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2年度计划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提供14.5亿元人民币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共计4 亿元的担保,用于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等。其中:向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提供2 亿元担保,向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 亿元担保,为石河子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担保,向石河子天富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担保。详情请见2012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2—临023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石河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石河子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乌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乌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区分行”)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现公告如下:
一、与建行石河子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1、本保证合同对应主合同为天富集团与建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53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共计7000万元整,期限6年。
2、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建行石河子分行与天富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为建行石河子分行与天富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上述7,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集团提供14.5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二、与中行石河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本保证合同对应主合同为天富集团与中行石河子分行之间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和修订,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区间:
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的最高担保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2)在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6、上述2亿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集团提供14.5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三、与中信银行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本保证合同对应主合同为2012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因中信银行乌分行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3000万元整。
2、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上述3,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四、与华夏银行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本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发生期间为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4日之间因华夏银行乌分行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贷款、授信等业务发生的债权。
2、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上述3,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五、与交通银行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1、鉴于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和交通银行区分行(债权人)签订了主合同(编号: S1201000560,名称: 综合授信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即本公司)愿意提供最高额保证。
2、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整(敞口部分)。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6、上述9,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国际经贸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