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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精化隐瞒天价合同被罚 已有股民索赔至法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0:15 来源: 投资快报

  发自《投资快报》 记者 余以墨

  瞒天过海藏下了总价近20亿的天价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还利用此重大利好多次进行内幕交易——上周五晚间(2012年6月29日)彩虹精化发布的一条证监会处罚公告震惊了资本市场。虽然此前已经有不少人关注该公司的披露不实行为,但是真的被官方权威认定并加以处罚,还是令人咋舌。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呼吁受损股民举起法律武器,向该公司索赔,其表示该案和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之首杭萧钢构案很相似,相信法院态度将会十分明确。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则透露,在公告发布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后,其已经接受多名投资者委托,于前日将索赔材料递交给了深圳中院。

  隐瞒天价合同 公司董事涉内幕交易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彩虹精化,股票代码002256,2008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

  2012年6月29日晚间,彩虹精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此,证监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开出了3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涉案工作人员也做出了金额为3-20万元不等的罚款、警告处分。

  此外,证监会还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沈少玲也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实际控制人或遭刑责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证监会未公布沈少玲涉嫌内幕交易的次数和金额,但公司公告中提到其曾利用五个账户进行交易,且证监会开出的罚单已经达到60万元,高出上述立案的“证券交易额累积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厉健律师认为,沈少玲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很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等待她的,有可能是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另外一方面,证监会自去年起屡次强调将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也是解读该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股民质疑证监会处罚避重就轻

  在彩虹精化被证监会处罚后,有股民向本报反映,彩虹精化一开始瞒报天价合同,在公告合同内容后,又被媒体质疑合同,股价暴跌,在证监会立案调查过程中,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公告解除意向性《销售总协议》,证监会此次处罚并没有认定“天价合同”严重误导股民投资,股民对此质疑处罚决定“避重就轻”,并对律师建议的索赔条件有些困惑。

  对此,厉律师分析,证监会处罚决定仅仅认定2010年12月12日未及时披露《产品销售协议》、2011年2月23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并未认定2011年3月2日公告的合同内容及此后信披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如此一来,在2011年3月2日至7日期间受“天价合同”公告影响而买入股票的股民,人民法院很可能认定其不符合索赔条件,而事实上,在此期间受“天价合同”误导买入股票的股民人数很多、金额较大,这样看来,彩虹精化案更正日定为2011年3月2日还是揭露日定为2011年3月8日将会成为今后庭审争议最大的焦点。

  律师呼吁虚假陈述也要“零容忍”

  彩虹精化主要违规事宜是没有及时披露重大合同事宜,再被曝出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后,拒不承认问题,发布澄清公告的内容又进行了虚假陈述。

  《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处理结果中没有提及前期被同时取消的四份重大合同是否存在问题。吴立骏律师认为,像彩虹精化类似的交易真实性调查存在难度,证监会的调查局限在行政调查,而无法像公安部门那样进行侦查,违法者可能利用较为复杂的利益结构,将利益输送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归还。“这样的情形,对行政调查的权限与专业性产生了极大挑战,若不能及时查处违规,对股民和市场就是损害。”

  吴立骏分析称,从K线图上来看,彩虹精化在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前,股价已经明显异动。这似乎在告诉我们,重大利好消息已经提前泄露,而且涉及资金和交易账户巨多。“单凭董事沈少玲的‘黄某燕’等5个账户,是不太可能掀起如此巨大波澜。”吴律师推测。

  彩虹精化一开始瞒报天价合同,在公告合同内容后,又被媒体质疑合同,股价暴跌。被质疑后,该公司却仍然发布澄清公告,拒不承认违法。这样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股民的心,更是股民的钱包。而到现在为止,他们违法的代价,仅仅是数十万元的罚款。

  对此,吴立骏律师呼吁,证监会应当加强调查权限和方法,及时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和内幕交易一样,虚假陈述也应该“零容忍”。

  案情酷似杭萧钢构和解案

  曾经代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的厉健律师表示,彩虹精化案与“杭萧钢构案”的案情高度相似,主要表现在“天价合同”未依法披露、有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结果等方面,预计今后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与杭萧钢构案也会比较一致,杭萧钢构案原告经调解获得诉讼金额82%的现金赔付。

  厉律师介绍,2012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这也清晰的表明了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彩虹精化索赔案具有管辖权的深圳中院,对虚假陈述索赔案例经验丰富、态度明朗。该法院曾审理过股民告泰格生物案,并最终做出了股民胜诉的判决,这也是为数不多的以法院判决审结的案例,大部分此类案例都以和解结案。

  已有“旋风”股民索赔至法院

  回首二级市场表现,在彩虹精化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其股价连续暴跌,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例如,2011年3月2日开盘价26.37元/股,此后几日股价持续下跌,3月7日收盘价仅22.17元/股,8月4日复牌后连续三个跌停,至8月10日收盘价仅15元/股。对此,彩虹精化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公司发布处罚公告的第三天(其中两天为周末休息日),已经有股民“旋风般”的将彩虹精化告上法庭进行索赔。负责代理此案的吴立骏律师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7日之间买入彩虹精化的股票,并在2011年3月7日股市收盘时,仍旧全部或部分持有彩虹精化的股票,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就具备申请获赔的资格。于2011年8月15日后仍旧持有彩虹精化股票的股民,无论彩虹精化的股价是何改变,股民可获赔偿金额都已被锁定,赔偿金额将不会因为今后彩虹精化股价的上涨或是下跌而有所变化。

  吴立骏律师介绍,此次向深圳中院提交的是首批股民索赔申请,预计随后还将陆续有股民跟进索赔。对于为何有投资者嗅觉如此灵敏,在消息公开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风驰电掣的把起诉资料提交给法院,吴律师给出的答案是,委托其代理案件的股民长期关注索赔事宜,他们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都是自己的血汗钱,不能白扔。“股民说了,我们不怕市场有风险,我们就怕风险不是市场的。”

  此外,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处传来最新消息,其代理的数名投资者起诉彩虹精化的案件已经于昨日被深圳中院受理。

  发自《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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