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06:39 来源: 证券日报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电电气
股票代码:601616
收购人:ZHAO SHUWEN(赵淑文)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收购人:YAN YIMIN(严怿旻)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收购人:YAN JAMES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2年7月3日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广电电气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电电气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广电电气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将增至32.94%,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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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广电电气原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辞世前直接持有12.76%广电电气股权,同时通过持有旻杰投资100%股权间接持有广电电气27.91%的股权,该等股权系与配偶ZHAO SHUWEN(赵淑文)共有,因此其半数财产权益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严怀忠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严怀忠之配偶ZHAO SHUWEN(赵淑文)、严怀忠与ZHAO SHUWEN(赵淑文)之女YAN YIMIN(严怿旻)、严怀忠与ZHAO SHUWEN(赵淑文)之子YAN JAMES、严怀忠之母李忠琴、严怀忠与其第一任妻子之子严寒。
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严怀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持有广电电气的股份。
根据各法定继承人协商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及公证书,本次继承完成后,ZHAO SHUWEN(赵淑文)将直接持有25,100,820股广电电气股份,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2.69%;YAN YIMIN(严怿旻)将直接持有9,974,70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07%;YAN JAMES将直接持有11,897,28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28%;李忠琴将持有36,000,00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3.86%;严寒将持有36,000,00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3.86%。同时,ZHAO SHUWEN(赵淑文)、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将分别持有旻杰投资66.60%、16.70%、16.70%的股权,李忠琴与严寒不持有旻杰投资的股权。
根据李忠琴与严寒的相关意思表示,其与ZHAO SHUWEN(赵淑文)、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等三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该三人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口头安排,主观上也没有想和其他人一致行动的意愿;在本次继承完成后,其希望独立作为广电电气的股东,独自行使应享有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 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持有广电电气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广电电气的股份比例将达到32.94%。
一、收购人简介
1、ZHAO SHUWEN(赵淑文)
性别:女
国籍:澳大利亚
护照号码:L*******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2、YAN YIMIN(严怿旻)
性别:女
国籍:澳大利亚
护照号码:M*******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3、YAN JAMES
性别:男
国籍:澳大利亚
护照号码:M*******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从业情况
ZHAO SHUWEN(赵淑文)女士曾任上海澳通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艾帕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2月起任广电电气董事长。
YAN YIMIN(严怿旻)现为在校学生,无从业情况。
YAN JAMES现为在校学生,无从业情况。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刑事处罚情况
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ZHAO SHUWEN(赵淑文)女士持有澳洲通用99.83%的股权和艾帕电力70.68%的股权;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不存在股权投资情况。
1、澳大利亚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澳洲通用成立于2002年8月12日,股份总额为589,795澳元,注册地址为BPA SOLUTIONS, UNIT 1, 14 EDGEWORTH DAVID AVENUE, HORNSBY NSW 2077,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该公司股权结构为:ZHAO SHUWEN(赵淑文)持有588,795股,占总股本的99.83%;XIN GUANG持有1,000股,占总股本的0.17%。
2、上海艾帕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艾帕电力成立于2005年2月25日,注册资本7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ZHAO SHUWEN(赵淑文),住所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99号6幢三楼,经营范围为电力电子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力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自有技术的成果转让,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ZHAO SHUWEN(赵淑文)持有70.68%的股权;旻杰投资持有21.82%的股权;上海温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7.5%的股权。根据析产协议书及公证书,本次继承完成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将变更为ZHAO SHUWEN(赵淑文)持有47.12%的股权;旻杰投资持有21.82%的股权;YAN YIMIN(严怿旻)持有11.78%的股权,YAN JAMES持有11.78%的股权,上海温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7.5%的股权。艾帕电力在广电电气上市前已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与高压变频器、低压有源滤波器等与广电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的相关任何业务。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收购原因及方式
一、收购原因及方式
本次收购系因严怀忠先生辞世,由其配偶取得半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严怀忠先生遗产而导致的广电电气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本次继承事实发生前,严怀忠先生持有12.76%广电电气股权和100%旻杰投资股权,为广电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旻杰投资持有广电电气27.91%的股权,为广电电气的第一大股东; ZHAO SHUWEN(赵淑文)、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均不持有广电电气股份。
根据各法定继承人协商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及公证书,本次继承完成后,ZHAO SHUWEN(赵淑文)将直接持有25,100,820股广电电气股份,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2.69%;YAN YIMIN(严怿旻)将直接持有9,974,70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07%;YAN JAMES将直接持有11,897,28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28%。同时,ZHAO SHUWEN(赵淑文)、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将分别持有旻杰投资66.60%、16.70%、16.70%的股权。
因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YAN YIMIN(严怿旻)、YAN JAMES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广电电气的股份比例将达到32.94%,ZHAO SHUWEN(赵淑文)将成为广电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收购完成后,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广电电气股份除持股锁定外,将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ZHAO SHUWEN(赵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广电电气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在广电电气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广电电气的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完成后,广电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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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广电电气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ZHAO SHUWEN(赵淑文)
2012年7月3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YAN YIMIN(严怿旻)
2012年7月3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YAN JAMES
2012年7月3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鹏周若婷
2012年7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