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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16:0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4号文批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65.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于2011年5月3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第218号《验资报告》确认。

  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见公告编号:2012—0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投资”)连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于2012年7月3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舟山投资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1985136050507774,截至2012年06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617万元(专户于2012年6月29日由验资临时户转为募集资金专户,其中增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617,000.00元,验资期间收到的利息为人民币26,723.55元)。该专户仅用于舟山投资金塘围涂III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舟山投资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29日,期限6个月。

  舟山投资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29日,期限3个月。

  舟山投资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29日,期限3个月。

  舟山投资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29日,期限3个月。

  舟山投资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76,196,723.55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06月29日。

  舟山投资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应方式续存,并通知信达证券。舟山投资募集资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舟山投资、建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作为舟山投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舟山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舟山投资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舟山投资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对舟山投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舟山投资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伟、谭强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舟山投资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舟山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舟山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舟山投资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舟山投资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舟山投资及建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舟山投资、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舟山投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舟山投资、建设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信达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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