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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 年7月10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或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011年2月3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未及时披露。2011年9月30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0日,宁波富邦就此召开了讨论会。2011年10月17日,宁波富邦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详见公司2011-025号公告)。

  宁波富邦所涉诉讼有关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条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

  宁波富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2011年3月29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0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郑锦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华声康、宋汉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对岳培青、徐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陈炜给予警告。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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