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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7:19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440证券简称:闰土股份公告编号:2012-0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0]655号文批准,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闰土股份”)于2010年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8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3,18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703,541.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2,480,458.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的信会报字(2010)第24614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简答》(2010年第1期)和财会[2010]25号《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将与股票发行非直接相关的费用1,109.18万元计入2010年损益,相应调增募集资金净额1,109.18万元,调增后募集资金净额215,357.23万元。

  公司连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六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 年7月23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已公告(公告编号:2012-009),募投项目变更前已累计投入资金50,036,127.28元。根据决议,公司拟使用募投项目“年产16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原有募集资金42,000万元和超募资金26,144.61万元(其中“年产16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使用超募资金17,566.40万元,配套“年产9万吨双氧水项目”使用超募资金8,578.21万元)合计68,144.61万元在浙江省上虞市设立浙江闰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闰土新材料”),注册资本20,000万元,48,144.61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闰土新材料作为一方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上虞城北支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2 年5月1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闰土新材料在中国银行上虞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961028868。

  鉴于募投项目变更前已累计投入资金50,036,127.28元,专户存入631,409,972.72元即可。考虑闰土新材料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公司专户先存入资金20,000万元,其余资金431,409,972.72元根据项目进程会逐步将母公司专户中的资金存入新开设的闰土新材料的专户中。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闰土新材料已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止2012年5月14日,闰土新材料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活期(专户)存款20,000万元。公司及闰土新材料承诺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以单位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的方式续存,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海通证券。闰土新材料的上述存单或通知存款不得质押。

  二、闰土新材料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闰土新材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闰土新材料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闰土新材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闰土新材料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均宇、洪晓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闰土新材料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闰土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闰土新材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闰土新材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闰土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闰土新材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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