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2 07:19 来源: 证券日报证券代码:000650证券简称:仁和药业公告编号:2012-036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4号《关于核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2年6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4,530万股,发行价格为8.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6,930,000.00元,扣除8,045,899.60元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8,884,100.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53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确认(大华验资[2012]07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083101040013720,截止2012年 7月3日,专户余额为358,884,100.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及增资获取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70.62%的股权、收购控股股东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江西仁和药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55%的股权、购买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租用的控股股东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含公司用自有资金实施以上项目需置换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眭衍照可以随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按月(每月6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