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1:26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公告编号:临2012-007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8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774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年7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7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74元,共计派发股利26,488,000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774元。
(2)对于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774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年7月1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7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7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8241688
联系传真:010-68159573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