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富豪张克强陷44亿盐湖股权诈骗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4:54 来源: 证券日报民企投资门槛惹争议
一桩5年前的投资令张克强深陷囹圄,如果法院判定诈骗罪成立,其最高刑罚将是无期徒刑。不过,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认为,该案定性为诈骗罪勉强
■本报记者 马 燕
华美系张克强被诉诈骗44亿元盐湖股权案,由于涉及巨额利益和民企投资门槛等诸多问题,立案以来一直备受民营企业家以及法律、媒体等各界的关注。然而,从第一次开庭至今,已逾半年时间,案件迟迟未判,已经超过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此间,有关案件内容的争议却从未间断过。
案件复杂 超期羁押?
2011年1月份,正在北京出差的张克强于下榻酒店被云南警方带走。自此,这位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榜上有名的民营企业家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并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开始了他的狱中生活。
时隔半年有余,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华美系实际控制人张克强等人诈骗44亿元国有资产。
然而,自2012年1月4日结束第一次开庭至今,法院一直没有宣判,已经超过一审最长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22个月零23天,其中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在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
据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如果经过上级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延长羁押期,但法院方面并没有通知他有关消息。
与此同时,新非公经济36条细则的密集出台,给张克强方面又增添了一份希望。5月底,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重组转让中不得歧视民间投资。
新非公经济36条执行细则引发了新一轮“挺私”热潮。
但是,身负44亿元巨大利益的张克强,能否借势挺私潮“翻案”?谁也无法给出答案。
44亿元盐湖股权始末
追溯到2006年6月30日,青海盐湖集团因盐湖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需要,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实施增资扩股,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
除已确定的中化公司外,青海省国资委还批准盐湖集团引进不特定的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的价格为1.52元/股。
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随即成为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方。2006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股权。
随后,兴云信与广州市华美丰收公司、王一虹、深圳市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意向,由上述各方履行对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出资及出资收购青海国投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1月-2007年7月期间,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共计向兴云信支付3.28亿元,此外,兴云信自有的投资款为4000万元。
上述约3.68亿元投资款以兴云信的名义投资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和向青海国投购买盐湖集团的股权,共获得盐湖集团169,766,788.93股股权,占盐湖集团增资后总股本的7.56%。
2006年11月24日,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与兴云信的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烟草集团兴云展销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收购兴云信100%的股权,并约定如果收购不成功,由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投资形成的股权份额及其收益。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7年2月12日,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与兴云信签订《协议书》,2007年3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设立信托关系,将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代为持有和管理。
2007年12月12日,华美丰收公司、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丰收的股东,以下简称“华美集团”)与兴云信股东兴云投资及兴云卷烟部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兴云信100%的股权转让给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公司,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公司为此次股权收购支付了8050万元的对价。
兴云信所代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和云烟兴云投资信托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不属于兴云信的资产,故不在此次转让之列。
再后来,便是2008年3月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让张克强等人的这项投资一夜之间受到世人瞩目,复牌当日,张克强旗下的华美丰收和其他投资伙伴,当天的股票市值超过了50亿元。
2008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确权诉讼,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
正当张克强等人认为这笔交易终于尘埃落定时,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张克强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祸起收购兴云信?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公诉人还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讯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
公诉人表示,兴云信通过增资扩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最终成功获取青海盐湖的股份。
而恰恰在收购兴云信的过程中,有人伪造了公文、印章,并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成为公诉方认定张克强欺诈国有资产早有预谋的理由。
华美新闻发言人田旭告诉记者,“华美方面是出于对这项投资安全的担心才决定再次收购兴云信”。
据媒体报道,在双方信托协议签订完成后,宋世新在一次酒宴上对兴云信员工潘捷产生了不满,并用酒瓶砸其头部,这一举动破坏了宋世新与兴云信时任总经理杨承佳的关系。酒宴后,宋曾找杨希望和解,但杨威胁说,“你的投资额在我名下,我会保证你们本金的安全,但是收益就不好说了”。宋世新随后找到兴云信上级单位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说明了双方的矛盾,再次提出收购兴云信的计划。
朱征夫在庭审中则强调,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即使没有收购兴云信这一行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的行为也能独立完成和产生法律效力。”
投资门槛之争
引发这场诉讼的另一个关键点就是盐湖股权的投资门槛问题。
昆明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该函件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但除此之外,盐湖集团并没有提供当时有关投资门槛的任何文字资料,盐湖集团称没有找到当时增资扩股条件的文字材料。
朱征夫对记者表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有法律依据,要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以证词为转移。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证明当时设立了国企的投资门槛。
“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兴云信代替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信托持有股权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立案后,盐湖集团却搞出了一个‘只与国有企业合作的企业文化’,显然是临时找的借口。”朱征夫说。
资料显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非公36条”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条”均规定,在法不禁入的领域,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朱征夫表示。
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则很肯定地表示,这个案子如果要定诈骗罪,相当勉强。
“因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肯定是无偿占有,即空手套白狼,而此案中张克强支付了对价。只要当时价格合理公开,华美又实际支付了对价,不管有没有设定投资门槛,都不能定性为诈骗。”孟勤国如此认为。
由多名法律界专家经学术讨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意见书指出,若此案以诈骗定罪,将对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并与国务院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相违背。
尴尬的民营资本
一桩5年前的投资令张克强身陷囹圄,如果法院判定诈骗罪成立,最高刑罚将是无期徒刑。
一位张克强手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是兴云信没有钱去做这项投资,所以找到了张克强,并非张克强主动要去做这项投资,所以后来因这桩投资而惹来牢狱之灾时,张克强曾感叹,‘早知道就不做这个投资’”。
事实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已不是个例,云南白药股权纠纷、太子奶所有权归属之争、“王老吉”商标案之争都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
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6月25日召开的“法制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樊纲表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国有企业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太多,给实际操作也带来诸多阻力。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和副所长向松祚表示,这些纠纷案件中折射出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制度变革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国很难真正成为一个经济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