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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大打击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力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2:42 来源: 证券日报

  佛山照明和佛塑股份子公司高管共6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查后决定,没收6个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本报记者 侯捷宁

  12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这两期内幕交易案分别涉及上市公司佛山照明和佛塑股份在收购股权和出售土地、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被收购公司高管和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共6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查后决定,没收这6个人的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分析人士认为,在佛塑股份的案件中,证监会对其子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处罚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打击范围正在拓宽。

  据了解,2009年7月--2009年10月21日之间,即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的时候,涉及的相关子公司的高管及其亲属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等五人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发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得盈利。

  从法律规定看,佛塑股份对外出售土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佛塑股份对金辉高科增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从上述两个事项公开前后股价走势看,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计上涨30.2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6.1%,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复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计上涨17.6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45%,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19.12%。

  因此,证监会认定,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蔡伟甫违法所得120,825.56元,并处以120,825.56元罚款;没收庞友国违法所得36,834.03元,并处以36,834.03元罚款;没收陈锡尤违法所得64,678.70元,并处以64,678.70元罚款;没收廖凯明违法所得33,923.10元,并处以33,923.10元罚款;没收吴慧敏违法所得176,309.10元,并处以176,309.10元罚款。

  “证监会下一步将会加大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只限于上市公司高管,还没有普及到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还没有一个很好的监控。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机制方面继续完善对此类案件的防范和监控。“佛塑股份案件也说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打击的范围正在扩大,打击力度也更大”上述负责人强调。

  同属于佛山的佛山照明内幕交易案件则是外部知情人的内幕交易案件。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的时候,国轩高科总经理方清参与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在2010年1月开始谈判到2010年7月15日签署协议的过程中,方清2010年4月28日在国元证券合肥宿州路营业部开立账户。7月12日,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0,000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00.00元。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48,800.00元。

  证监会认为,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00元,并处以罚款4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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