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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04:21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券业协会12日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国证券业协会12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指引》明确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或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指引》的目的是要促使证券公司通过自我评估起到查漏补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的作用。同时与现有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不仅为行业发展留出空间,而且也允许一定的业务发展弹性。

  该负责人指出,《指引》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定位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强化公司在评估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法规和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弹性条款,给证券公司发展留足空间;二是秉承“全员合规、主动合规”的理念,注重发挥一线业务部门的作用,建立业务部门自评与评估小组复核相结合的评估模式,重点关注各业务的合规管理状况;三是着力细化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高度重视合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

  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主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的,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这既保障了评估组织者的权威性,又兼顾了各公司不同的治理结构。对于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指引》留出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评估的组织形式、范围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的范围也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为此,《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其中,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此外,为了满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内部对评估报告的不同使用需要,《指引》在附件中给出了评估报告基本格式,并将重要业务的评估底稿按条线进行列示。其中,基本格式包括报告正文和报告说明两部分。根据评估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报告正文又可细分为存在重大风险和不存在重大风险的两种不同版本。报告正文主要用于揭示评估发现问题,内容相对简单;报告说明的内容则更为丰富,应当详细描述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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