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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伤亡最多获赔17.2万 标准过低再引质疑

2011年07月25日 10:3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早报记者 鲁勋

   与此同时,备受各界诟病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再次引发质疑。

  浙江温州“7·23”动车追尾脱轨事故发生后,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昨天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对顾客表示歉意,并称将会按照既定规章和要求做好赔偿工作。与此同时,备受各界诟病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也再次引发质疑。

  规定最多获赔17.2万元

  保监会官员昨日表示,已启动紧急预案,着手处理事故保险理赔工作。浙江保监局已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下发文件要求各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工作。

  昨天上午,各大保险公司已派出调查人员到温州当地各大医院走访排查。 昨天下午3时,中国平安将此次事故首笔理赔预赔付款3000元交付到受伤者家属手中。截至昨天下午,已确认有1名平安寿险的客户遇难,11名客户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为严重。遇难客户预计涉及赔付金额约5万元。其余商业保险涉及人员身份和人数正在统计中。

  除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外,铁路事故遇难者还可获得火车票中包含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根据从1992年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的保险金额,规定为每人2万元。该强制保险费用已包含于票价之内,且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

  此外,根据2007年9月起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这就是说,上述赔偿加上强制保险2万元,如果死亡旅客并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最多只能获赔17.2万元。

  近年类似事故赔偿不一

  现行条例中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业内人士就认为铁路处于垄断地位,根本没有旅客讲价的份。事实上,近年来,也鲜有乘客事先与铁路部门重新书面约定的消息传出。

  根据该条例,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有专家指出,相关条例仍然暴露了制度缺陷。首先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事故调查方亦是铁路部门。铁路事故纠纷也由铁路系统的法院处理,均未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实质。目前,温州动车事故原因未定,相关赔偿标准也暂未出台。

  据了解,近年来,铁路相撞事故、脱轨事故时有发生,但后续赔偿的透明度却每况愈下。2008年的胶济铁路相撞事故和2009年郴州铁路相撞事故中,遇难者家属单笔最高赔付50万元;而在定性为“自然灾害”导致的柳城列车脱轨事故中,遇难者家属仅获赔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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