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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税收优惠是扶持创投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政策

2011年07月29日 10:59 来源:新浪财经

“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暨评优表彰颁奖盛典”于2011年7月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上图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伟。(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暨评优表彰颁奖盛典”于2011年7月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上图为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伟。(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暨评优表彰颁奖盛典”于2011年7月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伟表示,中外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是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

  以下为其演讲实录:

  张伟: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很高兴参加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根据大会安排,下面我希望在晓鸽所说的5分钟内,把比较聚焦的就税收政策、对创投发展的作用和组织建议这一主题,结合我们的实践谈一些想法和建议。因为今天的会议是创业投资行业最高层次的会议,中央部委领导都来到这里,我相信这个机会非常难得,下面我直接进入正题。

  大家知道我国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定中提出创业投资概念以来,创业投资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特别是2005年11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暂行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在这个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是两个,在座的领导和同行以及社会界都非常熟悉的,第一是31号文,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的通知,第二个是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政策逐步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中外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是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第一,有利于降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创新各个行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更多的投入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领域和阶段。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经济新型加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境内外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了创投业,扶持了一批中小企业的高速增长,创业投资已经成为加速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动力。但是,刚才海涛也说了,大量的资本主要集中在成熟项目,对早期项目投资支持力度还不够,创投机构专业化能力、管理化水平还参差不齐,行业规范和统一管理问题越来越迫切,整个行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需要各种手段,尤其是税收优惠加政策引导。

  如何进一步完善当前的税收政策,总体看还是要结合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具体阶段,抓住主要矛盾,有序推进、稳步实施。但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引导更多的创投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享受创投优惠政策需要按照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认定,这样一个规定,从主观愿望上讲,可以引导资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效果并不是很好。因为在实践当中,我们都会发现,能够满足目前双重标准的企业数量是偏少的,一方面在创头基金投资企业中,不少属于非技术性创新、应用型创新以及引进吸收再创新性的二次创新,这些创新确实是实实在在的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也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但这些企业不一定符合高新的标准。

  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到战略性核心技术或者是科技创新非常重大的一些重大项目,虽然处于早期阶段,但这些阶段对资本要求高,即使是早期项目,投入总额也要以上亿来计算。虽然这些是非常典型的早期项目,也是科技项目非常重要的项目,但它们很容易突破现有的中小标准。

  上面两类项目的发展壮大,对助推产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产业结构升级无疑是重要的,也应该是创投重点支持的对象,因此一个直接的建议是,建议享受创投优惠政策的标准进一步放宽,门槛进一步降低。具体能否这样考虑,就是说在投资符合中小标准,即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同时又符合高新标准给予更大力度扶持。以上是我报告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建议,建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符合特有条件的创投机构,避免因组织形式和资本性质不同而产生税收政策的不均衡。当前我们国家创投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冯司长刚才做报告当中已经说到,主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按资本性质分,主要是国资、民资和外资。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什么性质,这些机构本质上都是按照市场规则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应该有比较统一、相对均衡的税收扶持政策。

  目前对公司制创投来讲,需要在企业和投资者环节双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创投也因此无法得到社保基金的垂青,融资和发展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占全国总量的42%的国有资本,由于受到新的合伙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限制,而不能成为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有创投管理机构由于主要管理公司型基金而难以获得社保投资,当前很多国有创投都在走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已经形成了规模、做出了很大的业绩,成长为有品牌、有影响力的投资机构,他们也非常重视对早期项目的投资,但上市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当中还存在一些状况,使得国有创投的作用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对合伙制创投来讲,只需要在投资者环节进行征税,客观上使得众多创投机构在设立的时候,倾向于选择合伙制,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可以比照目前的所得税法,因此合伙制创投无法享受31号文和87号文有关投入早期项目的税收政策,这就又使得无法用税收政策鼓励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早期企业。

  同样是创投企业,同是投资相同的投资业务,其因为组织形式、资本性质参与,导致面临的税收待遇差距较大,这种状况不利于创投企业的整体发展,建议根据实质作为形式的原则,统筹考虑,促进创投行业持续有效健康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对创投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创投业界对更加完善的税收政策充满期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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