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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回应定向增发私募利用内幕消息获利质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16:54 来源: 新浪财经

刘宏回应定向增发私募利用内幕消息获利质疑

  新浪财经讯 9月8日下午消息 私募基金博弘数君总经理刘宏(微博)利用微博(http://weibo.com)回应了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记者周宏的一篇题为《部分机构热衷定向增发逐利 “非公开信息”盛行应引起关注》的文章。

  刘宏认为文章以基金业“大佬”涉内幕交易罪被拘开头,以呼吁对“定增中的不合理现象”“理应受到监管关注和法律制裁”结尾,文章中间主体部分则推测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机构“交底”,发行方与参与方“勾兑”,隐含着对参与定增投资机构涉嫌内幕交易的主观臆测。并发出了“受尽市场煎熬,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般小心翼翼地避免着碰触到监管和法规的红线,熬白了少年头”感慨。

  以下为博弘数君总经理刘宏回应全文:

  请勿以“阴谋论”思维揣测定向增发参与机构

  9月 7日的《上海证券报》A4版刊登了记者周宏的一篇题为《部分机构热衷定向增发逐利 “非公开信息”盛行应引起关注》的文章,读后大为震惊,思虑再三,如鲠在喉,感觉有必要与该文作者商榷一二。

  上述文章以基金业“大佬”涉内幕交易罪被拘开头,以呼吁对“定增中的不合理现象”“理应受到监管关注和法律制裁”结尾,文章中间主体部分则推测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机构“交底”,发行方与参与方“勾兑”,隐含着对参与定增投资机构涉嫌内幕交易的主观臆测,并在文中反复多次提到我们公司以及我们公司旗下的定向增发产品。

  虽然该文章并没有指责我们公司及旗下基金涉嫌内幕交易,但是在其以“阴谋论”思维揣测定增参与机构“大有猫腻”为中心思想的文章中将我们公司及旗下定增基金作为典型的定增参与机构反复点名提及,让我们感觉非常不安,为此,我想针对如下几条与原文作者交换一下观点---

  其一,目前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已经相当优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培育出的“阴谋论”思维定势大可抛弃,凡事要看主流,不要像冷宫怨妇那样神经过敏。现在的定向增发项目的发行方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发行前的一系列报批等手续,发行前会在有效监管框架内向意向中的投资人披露信息或进行路演推介,这些都是正常的私募发行环节,不能将其视之为“交底”和“勾兑”。除了少数项目向确定的投资人发行外,大多数通常意义上的定向增发是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通过招标发行,不存在“安排”、“配合”等问题;

  其二,我们作为专业的定增投资机构承认该领域的投资存在超额收益,并且该超额收益具有“制度性机会”的特点。但是这种超额收益并没有不阳光的成分,这一方面是因为发行方依法依规履行了其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应有流程,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够明确地对这些超额收益进行归因---一部分超额收益来自价格折扣,这是投资人放弃12个月的流动性换来的;另一部分超额收益来自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这是再融资所带来的新增资本产生的;当然,这种超额收益的存在和持续的原因是竞争不充分带来的在该特定环节的市场效率偏低造成的,随着参与定增的资金的增加和竞争的加剧,市场效率会逐步提高,这种超额收益会逐步萎缩,只不过由于参与定增门槛较高,这个市场效率逐步提高的进程比较缓慢而已。投资者通过发现和利用市场效率的低点来获利对市场是有正面贡献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会在客观上推动市场效率提高,从而间接地提升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效率,比如在我们所说的领域,市场效率的提高会优化资本资源在实体经济中的配置,既然利用市场效率的低点进行投资可以间接地有益于实体经济,我们就可以说这些投资人在间接地创造社会财富,而他们的投资所获取的超额收益就是他们创造社会财富的报酬。总而言之,利用市场效率的低点进行投资获利与“猫腻”无关!

  其三,原文的作者需要对定向增发的详细机制作进一步了解,以免误解其中的一些现象。比如,原文中的“定向增发的认购价折扣仅仅是10%以内”云云,显示作者对定增的规则了解不够详细。发行底价不低于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指的是发行方案提出的那个环节,从发行方案提出到真正发行历时漫长,有些个案由于二级市场价格跌破发行方案的低价而被迫放弃发行或者不得不重新走流程,有些个案由于二级市场价格上涨而使得发行底价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折扣巨大,但是最终的发行价格是通过竞标形成的,与发行底价的关系仅仅是“不得低于”而已。这点是评论定向增发的一个起码常识,如果连常识都不懂,真不知其原文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有多少值得信赖。

  其四,机构投资者都有详细的内部流程和决策机制,股票的筛选和投标方案的形成都要走内部流程和经过类似于某种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不能将机构投资者想象成一个又自私又狭隘又龌龊的阴谋家。针对这一点,我倒是想真诚地邀请原文作者列席参加几次我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做一下记者调查,掀一掀私募基金的“神秘面纱”,以便再做涉及私募基金的文章时多一些真实的生活体验。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着实是个不容易的行业,受尽市场煎熬,又处在一片质疑声中,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般小心翼翼地避免着碰触到监管和法规的红线,挣扎着通过绞尽脑汁地为投资人获利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熬白了少年头啊!如果这个行业的机构或个人没有违规违法,请多多关照,他们比公募基金、比券商脆弱太多了。

    博弘数君 刘宏

  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部分机构热衷定向增发逐利 “非公开信息”盛行应引起关注》正文内容

  ⊙记者 周宏 ○编辑 张亦文

  近日,一些过去的基金业“大佬”,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被拘捕,成为市场内一时的关注焦点。伴随着类似案件的陆续查处,在基金业内利用“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的老鼠仓行为,正因《刑法修正案(七)》等法规的颁布而受到震慑。

  但与此同时,在机构参与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一些“信息不公平”的潜规则却正在盛行。部分上市公司和潜在的定增参与机构“觥筹交错”、“私相授受”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上述情况甚至形成了明显的市场效应,今年中以定向增发为投资主方向的某理财产品狂销过10亿,成为行业风向标。

  面对“定向增发”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奇观,一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建言,对于定向增发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引起重视,好好监察一下,让市场更公平、更有效、更健康。

  定增确有明显盈利效应

  所谓定向增发,正式名称为“非公开发行”,即上市公司私下以一定的折扣价向少数机构发行股票的行为。2006年颁布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在海外称为“私募”的融资方式,却正在成为A股市场的奇观和盈利保证。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的一个统计(《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收益研究》,2010年7月),自2006年定向增发开始至2010年中,近300 起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案例中,平均收益率高达58%。而根据好买研究中心的分析,截至2011年460多例定向增发案例中,75.49%的定增项目可以盈利,平均收益为56%;80%以上的定增项目可以跑赢同期指数,平均跑赢幅度47.77个百分点。

  种种迹象显示,定向增发简直堪称“赚钱机器”。而2011年,这个情况达到顶峰。2011年上半年,阳光私募产品排行榜被定向增发类产品垄断。第一名为博宏定向2期,半年回报率 48.24%,博弘定向1期获得亚军,博弘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7期也以15.13%的收益进入前十之列。上述业绩激起巨大市场效应,导致行业内纷纷推出定向增发产品。

  “非公开信息”闪现定增背后

  那么推动定向增发收益率的核心原因是什么呢?好买的研究报告认为,低认购价和高门槛都是原因之一,“一些专业的机构如博宏数君、江苏瑞华之类的私募公司在这类投资上均取得了良好的回报。”一位业绩出色的擅长此道的投资经理之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认购的折扣价、市场相对便宜等原因是定向增发回报率良好的主因。

  但这个说法显然无法解释,历史上58%的平均收益水平,和无论牛熊市都能大概率获利的现实。因为,定向增发的认购价折扣仅仅是10%以内。

  一些熟悉其中关节的投资人士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在增发前后对财务盈利数据进行安排,同时辅之以重重利多消息配合,才是定向增发回报率攀高的关键。而为了使得定向增发成功,部分上市公司会有选择给一些大型机构“交底”。

  有业内人士透露,今年上半年因某突发利空传闻而暴跌的一家著名消费品上市公司,之所以套牢了大批机构,就与该公司事前给一些机构“通气”有关,而通气的原因,恰恰是该公司当时在筹划增发。业内还有消息,另一家曾在2010年的一场定增中获利斐然的大型机构,之所以大手笔出击获利,也和此前相关上市公司“交底”有关。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部分上市公司私下向潜在定增参与机构“承诺业绩”、“承诺资产注入”、甚至婉转透露“送配方案和资本运作路线图”以促成定增方案顺利实施,而参与机构则通过上市公司的未来的利好消息获得回报,类似的操作在业内早已不鲜见。

  “不能说所有定向增发案例都有勾兑,也不是所有的参与定增的机构都和上市公司有良好沟通。但在定向增发中,部分上市公司和机构走得很近确实是事实。”上述业内人士称。

  行业“异常现象”应该肃清

  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属于违规呢?

  根据刑法180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都涉及内幕交易罪。

  之后颁布的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更是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定义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显然,定增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基金老鼠仓有着相近的本质,也完全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监管。定增中存在的少数的不合理现象,依然对行业的声誉和市场的公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理应受到监管关注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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