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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缘何不明示《消法》为依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08:49 来源: 中国消费者

  

  ■本报记者 郑铁峰

  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10日,长三角三省一市消费者组织,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在浙江省杭州市进行深入探讨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于2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及信件方式,将修改意见提交给了国家质检总局。

  汽车“三包”规定应以《消法》为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省一市消费者组织:无论是以前制定的《部分商品“三包”规定》,还是之后陆续制定的家电、大件商品等系列“三包”规定,都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作为制定汽车“三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消法》有必要作为制定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列出来。

  退换条件减轻了经营者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 ‘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的范围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省一市消费者组织:该规定与《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建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汽车主要部件或其中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同时,建议同步出台实施细则,对车辆主要部件、一般部件、易损件进行明确标注,并列出相应的“三包”期限和范围。

  符合退换条件不应收使用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 (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三省一市消费者组织:按照这一规定,参照《征求意见稿》中5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消费者即使因车辆重要部件无法修复或多次更换仍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退、换的,可能也要承担车价款40%以上的使用补偿。根据《消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要求消费者支付使用补偿,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同时,汽车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其中包括时间、精力的大量付出,以及消费者为此承担的安全风险。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企业都没有理由在履行“三包”义务时额外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车辆使用费或者折旧费。

   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三省一市消费者组织:关于目前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曾经多次做过报道,其中最令消费者头痛的就是强制保养问题。不少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消费者没有按照厂家规定在4S店进行保养,将丧失保修机会。这一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汽车“三包”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汽车厂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设置过高的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要求等,规避“三包”责任的行为。建议将“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文字表述删除,改为“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在销售者一方。

  应当在汽车“三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一方的义务。如:在生产者义务中没有关于车型停产后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条款的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厂家在车型更新上比较频繁,建议在“三包”中对车辆停产后的配件供应等设置最低保障条款。

  在销售者义务中,应当区分销售环节和交付环节不同的义务。《使用说明书》、厂家制定的“三包”服务细则等都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依据,应当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明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销售者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在修理者义务中,关于配件使用等条款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明确规定,在“三包”期内修理者应当承担提供原厂配件进行维修的义务。同时,更换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后,“三包”期应重新计算。另外,针对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退换货责任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罚则和对消费者赔偿条款,以保障规定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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