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须慎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0 09: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
■周慧虹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牵动着许多普通消费者的神经,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热议。为了平衡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费机制,酝酿多时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近日出台。
银行收费事关广大百姓切身利益,因此,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前至少要从四个方面审慎考虑,考虑清楚后再推广施行不迟:
一是审慎考虑如何使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收费知情权真正落实到位。笔者认为,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充分有效落实,关键需要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收费告知的针对性。相关服务价格监管机构要督促商业银行结合实际积极探寻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等多种适宜方式,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对于那些只是简单通过公示渠道明码标价,消费者知情权落实效果不理想的,及时警示促其整改。
二是审慎考虑如何避免出现“被收费”现象。以近期不断爆出的“存折退出历史舞台”为例,存折具有一目了然、操作简便、支取灵活、无须支付年费等优点,目前依然受到一些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热捧。而迫使客户放弃存折改用银行卡,客户会不得不交纳相应年费、跨行转账费、挂失费、补卡费、换卡费、短信通知费、异地网上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尽管取消存折业务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优化,但金融的普惠服务原则也应坚守。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有所考虑,除了引导商业银行稳妥处置相关传统业务,实施平稳过渡之外,在由此带来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以及相应的优惠举措上,应做出妥善指导与安排。
三是审慎考虑如何防范银行自行制定市场调节价过程中的随意行为。按照《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在制定上要求征询金融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则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协商或征求其意见,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即有权制定和调整。这无疑为商业银行发挥其“定价才能”留设了很自由的空间。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一些银行在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与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如此建议,值得考虑。
四是审慎考虑如何体现银行收费对于特殊群体的利益兼顾。我国商业银行固然需要讲求赢利,但同时还不能不考虑积极承担其社会责任,在有些情况下适度予以让利。比如,对于特困群众、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对于现役官兵、军烈属、见义勇为者、道德楷模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银行不妨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以此体现社会主义商业银行的特色,为国分忧。类似这些方面,《办法》中应予提及,做出正向引导。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