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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强收万元“提车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8 08:4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胡国斌 本报记者 吴采平

  贷款购车是一种以公平诚信为准则的市场行为,但许多消费者却深陷合同违约泥潭,不仅损失一笔本应在还清贷款时归还的押金和保证金,还需支付另外一笔开支将车赎回,这种情况已不是个案。此前北京、江苏、山东等地均出现过担保公司通过霸王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武汉市汉阳区承诚投资担保公司因顾客逾期未交贷款,在未事先告知顾客的情况下私自将车扣押,在顾客交清贷款后强行收取万元“提车费”,以获取高额利润,消费者认为担保公司太霸道。

  消费者袁女士通过武汉市汉阳区承诚投资担保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阳支行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约8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每月需还贷千余元,后因某些原因没有及时缴纳贷款。今年2月1日,担保公司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将车扣押,虽然事后袁女士在3天内将贷款还清,但联系商家取车时被告知:担保公司要收取万元“提车费”。

  袁女士称,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注明,乙方(贷款方)逾期3期未按时还款,甲方(借贷方)有权对担保物品进行处理,违约金按每个月还贷额的2%收取,其他赔偿并没具体说明,更无“提车费”一说。记者了解到,经工商部门调解,袁女士交了7000元“提车费”才将车取回。

  采访中,记者在调阅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消费者申诉记录中发现另外一起相似案例。去年12月,武汉市民李先生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推迟了还款时间,上述担保公司通过购车前装在车内的卫星定位系统找到李先生并将车强行开走,事后李先生向该公司交了5000元“提车费”才把车开走。李先生告诉记者,担保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与“提车费”相关的约定。

  针对消费者的申诉和质疑,武汉市汉阳区承诚投资担保公司的说法是,消费者违约是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每年受理上百起贷款,曾经出现过车主未还清贷款,车就被盗或者车主开车跑掉的情况,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收取“提车费”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

  负责调解上述纠纷的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十里工商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担保公司收取“提车费”一事确实不合理,但消费者也的确存在违约现象,这是导致双方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对于担保公司的行为,由于难以界定其是否违法,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工商部门只能尽力调解。

  针对此类情况,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梁一坤副局长表示,该局今年将通过制定统一的车贷合同示范文本等措施,明确消费者和担保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范担保公司的行为,以维护此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超合同要求应属无效条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乔新生教授表示,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不能以未看清楚合同内容作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同时,如果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没有写清楚,或者没有以一种适当方式把它置放于合同中比较明显的位置,使得消费者在签订时容易忽略,订立者必须向消费者予以提醒并进行解释。

  上述案例中,如果担保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对“提车费”进行约定,在消费者违约时就不能提出收 “提车费”这种超出合同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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