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消化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平均下调17%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0 13:08 来源: 一财网国家发改委3月30日下发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共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30多亿元。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医改的深入,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发改委将加大改革力度,研究适应医改新形势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具体举措方面,将加强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与监测,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水平奠定基础。
自今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发改委还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其他措施方面,包括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对部分药品探索采用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方式定价,对部分药品探索试行统一定价;进一步加大对高价药品降价力度,特别是降低外资原研制药品价格;着力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和优化,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研究实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价格政策。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将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
该负责人还称,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新版GMP改造和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各地要充分考虑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改造和提升质量标准的成本变化情况,在调整药品价格时,适当把握价格调整力度。对多家生产的仿制药品要参考质量标准先进企业的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整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