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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消费卡过期余额作废属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0 12:12 来源: 中国质量报

  □ 本报实习生 任喆琦

  这两天许女士心情不好,原因是她购买的电影卡过期了。她给电影院的工作人员打过不止一个电话,每次得到的结果都是“对不起,您的消费卡已经到期,余额作废”,并且无法通过继续充值来延长电影卡的使用期限。尽管工作人员很有礼貌,但这并不能消除许女士的不满。

  事实上,和许女士有同样经历的人不算少数。邵女士有1张1000元面额、1年期限的超市购物卡,是她所在公司作为奖金发给员工的。可是邵女士家周围没有可以消费此卡的超市,1年下来,还剩下近一半的余额,但是有效期已过。在购物卡背面,有这样一行文字:“请在有效期内使用本卡,卡内金额和卡过期作废。”邵女士认为,买购物卡,就相当于提前预付了1000元钱,余额作废,那不等于超市占有了余额吗?

  “消费卡”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凭借着“一次付款、长期消费”的便利性,这一消费方式越来越普及。但随着消费卡的普及,该类投诉也在持续增长。来自消协组织的投诉统计显示,近年来,消费者反应发卡商家卷款逃跑、卡到期作废余额不退、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屡有发生。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负责人接受笔者咨询时表示,如果卡内的钱是消费者自己存进去的,商家应该把余额退还给消费者。“卡虽然过期了,可人民币不会过期。”该负责人认为,消费卡过期只是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使用已过期的卡消费、享受服务,但卡内的钱仍然属于消费者,商家无权侵占。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民法专家陈希说:“卡内金额过期作废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是卡所代表的服务或商品,在没有享受到服务或得到商品时,商家应当退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至于商家认为消费者同意期限到期不予退款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但陈希也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家所售的购物卡后,客观上就行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没有按期接受服务,如果给商家造成损失,也应当赔偿。我个人不主张全额退款。”

  12315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和何时消费,商家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力,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发放消费卡的商业机构做出的“过期作废”的条款是违反有关规定。

  消协方面的人士称,由于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够成熟,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受到侵害,所以经常见到人们在购物卡即将过期之际“疯狂大采购”。因此,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兴的消费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货款当面付清”,具有一定风险。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建立预付式消费关系时,应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商业声誉、对预付式消费所设定的条件,遇到不公平要求或霸王条款时,要理性对待,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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