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概不负责”免除经营者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6 10:3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武汉讯(国 安 刘德武 记者吴采平)日前,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对一些行业霸王条款展开点评,同时联合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宣布,启动为期1年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武汉市工商局先后制定了家政、房屋租赁、商品房买卖、教育培训等十几个示范文本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霸王条款,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不过,由于这些示范文本合同没有强制性,一般消费者不知情等,导致示范文本推行遇冷。还有些公共服务行业凭自身垄断地位,消费者与之签约没有商量余地,只能“被接受”一些霸王条款。
一些商家还以国际惯例、国际市场经济一般交易规则为名,对霸王条款加以辩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现象,武汉市工商局副局长熊世忠表示,工商机关将重点关注,为消费者讨一个说法。此次整治行动中,除公开点评曝光外,还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霸王条款企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此外,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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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旅游行业的合同中标注:“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争议。”健身行业合同中标注:“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点评意见】以上条款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侵犯消费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根据《仲裁法》,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并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或诉讼,并非经营者单方说了算。
●霸王条款:一些收费停车须知标注:“请随身带走自己的物品,车辆及物品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有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协议:“票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延期。”
【点评意见】这些条款违反《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免除了提供方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概不退换、延期之说也没有法律依据,其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有些超市和商场的店堂须知标注:“由本商场造成的损失最高赔偿金不超过100元。”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因商场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超过100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只能最高赔100元了之。
(吴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