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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卷走保费致合同失效 保险公司推脱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00:12 来源: CCTV《消费主张》

  央视《消费主张》4月16日供稿

  吴康成发现自己保险出了问题是在2009年12月2日。那天,吴康成像往年一样,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交纳所投保险的保险费,不料,保险公司告诉吴康成,联系他签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姬天有已经离开单位,去向不明!

  而让吴康成更大吃一惊的是,他之前通过姬天有交纳了7年的保险费,竟只有两年保险费入到了保险公司账上!

  吴康成:

  我们的五年保险费都叫他给贪污了。我们都非常恐慌,手忙脚乱的,好象是打个晴天霹雳,打个炸雷了一样的。 

  由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账上显示,吴康成只有两年交纳保险费的记录,他的这份保险合同已经永久失效,无法续保。吴康成真是欲哭无泪:自己一直在通过业务员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没收到,怎么就没有察觉呢?保险合同失效了,给他造成的损失又该怎么办!

  吴康成是家住淅川县金河镇中吴村的农民,原本并没有购买保险的想法。2000年3月的一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业务员姬天有来到吴康成家,一番话打动了他。

  吴康成:

  姬天有说买保险就等于买平安,说这个不一定是,你这个岁数大的是十年缴费,实际你要有病的话,你就不用交那么长时间了,有病了以后,以后的保险费就不用再交了,就可以享受两万块钱的医疗赔偿金,病故后还可以得到一万块钱,总的得到三万块钱。

  姬天有劝说吴康成,你年龄越来越大了,要有保险意识,万一哪天得了重大疾病,如果买了保险可就多了一份保障,到时也会为家庭减轻不少负担!再三劝说下,吴康成也觉得姬天有说得有道理。

  吴康成:

  业务员嘴说得美,开展业务宣传得美。/人不是铁箍包着头,谁敢说不生病,入一个行了,入算了,咱们紧一点,经济紧一点,把咱们所有的钱都投入到这个上面算了。

  并不富裕的吴康成以妻子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每年保费为2340元,缴费期十年,保险期限终身。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患重大疾病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最高可获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出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的信任,保险合同签订后,吴康成每年一到三四月份就将当年2340元的保险费,交给直接上门来收取保费的业务员姬天有。

  吴康成:

  把现金直接交给他,有的是拿着公司的票据来。还有这两张都是干脆打个白条,我们也收了。我们作为农村人是非常诚实的,也是老实巴交的人,没有想到说工作人员会骗人。

  2000年到2006年,吴康成通过业务员姬天有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连续交纳了7年保险费。到了2007年,吴康成由于经济紧张交保险费有些困难,这时业务员姬天有提出,只要不退保,保险合同押他那儿,他给垫付保费,等吴康成有钱补清保费后,他再将合同退还。

  然而,当2009年12月份,吴康成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找姬天有补交2007年、2008年保费时,公司却告知吴康成,姬天有已下落不明,之前他交的7年保费,姬天有实际只向公司交纳了2年!

  吴康成:

  我对这个事很不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弄啥的,我交7年为啥只给我上两年?他为啥不及时察觉这个问题,他对业务员放的权力太大了。我对这个事非常气愤!

  买保险是为了买平安,结果却没买上,吴康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工作人员讨说法。

  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姬天有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的业务员,在公司供职已10多年。但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保险公司没有过错,私吞保费是姬天有个人行为。

  吴康成:

  他们推诿扯皮,往姬天有身上推,让我找姬天有,找到了姬天有再找公司算账,算清了给我处理,算不清了,你这个钱交给姬天有了,没交给公司。

  无奈之下,吴康成一次次到姬天有所住村子,寻找姬天有。但每次都是失望而归。

  姬天有的邻居告诉吴康成,姬天有自从2009年离开村子就没有回来过,后来,姬天有的父母将家搬迁到了其它村子,就更没有姬天有的任何音讯。

  找不到姬天有,屋漏偏逢连夜雨,吴康成老伴在此时又被检查出了患有胃癌,治病急需用钱。

  由于多次协商不通,窝火憋气的吴康成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如果不是他找上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还不曾发现姬天有非法侵占保险费的问题。这一责任事故完全是保险公司用人不当、监管不力所造成的。

  2011年11月7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在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后,即可取得总的30000元的保险金。

  但由于被告业务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永久性失败,使该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应予以赔偿。因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赔偿责任应由业务员所在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赔偿原告吴康成保险金及交通费共计30035元。

  但判决以后,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康成:

  它(保险公司)故意缠诉,无理缠诉,故意拖延时间加剧了我经济紧张的局势,因为我爱人在住着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吴康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在2012年3月1日最终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前赔偿吴康成损失三万元。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万波:

  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另外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方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而被告方业务员收取保险费后没有及时上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负有赔偿的责任。

  此时,吴康成妻子已住院半年多,为了治病,生活原本就拮据的吴康成花光了家里全部积蓄,还欠下了大笔外债。

  妻子癌症病情还在不断恶化,急需钱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然而,让吴天成难以接受和气愤的是,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竟然仍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承诺的三万元保险赔偿金!吴康成多次催要仍无结果。

  吴康成:

  你说我老婆他急等着花钱,这是救命的钱。救命钱就是不给。/竟超出了一个多月,将近一个半月时间到现在不给,你说他视法律为儿戏,视老百姓的生命如草。

  吴康成因再也负担不起治疗费用,无奈将妻子从南阳市中心医院转回淅川县医院,失去了好的医疗条件,与他相伴大半生的妻子于2012年4月6日病故。

  吴康成:

  (哭)我以后这个压力大的很啊,我岳父岳母为了怕他难受,死了还没有跟他说,你说这个多难受,谁不难受。

  2012年4月11日,记者随同吴康成再次来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副经理 李开敏:

  (现在不是法院最终已经调解成功了吗?)调解是3月15日把这3万元钱给这个吴先生,(那这个钱为什么迟迟没有到位?)我看看调解书。这个稍微耽误了一会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你想,任何一笔支出都有个程序嘛。(法院)已经充分给了这个时间了,咱们既然已经同意3月15日之前支付这笔钱,那咱们已经考虑了整个程序(需要)的时间,考虑之内了,(肯定是?)嗯。(你既然在法院已经同意了这样一个赔付的钱为什么不给?)坐这喝茶。(没事,我们就做一个简单采访,你把情况介绍一下。)情况你问我们法律顾问吧。

  当记者找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的法律顾问金建岐,金建岐也百般不愿配合采访。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法律顾问 金建岐:

  (调解书咋不承认法律效力?)这个应该给你。(应该给为什么耽误这么长时间?)那是公司的问题,我也不太清楚。

  经过再三催要,这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淅川支公司终于将三万元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了早已身心俱疲的吴康成。

  保费被卷走,保险公司眼见被保险人遭遇困境,也是置之不理。这样的保险,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保险公司,监管上有多么大的漏洞?可能会有人说,吴康成为什么不将保费直接交到保险公司呢?我觉得,身在农村,信息、交通,都像城市那么便捷,他是把所有的信任都托付给了那个业务员。

  我们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后,保险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承诺的三万元保险赔偿金,这无疑是在蔑视法律,更无诚信可言!吴康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赔付3万元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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