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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个人对毒胶囊提起公益诉讼还有多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5 02:45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按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专家呼吁任何个人可成为诉讼主体

  昨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是最近的“问题胶囊”事件更是影响范围极广。有人认为,对于像“问题胶囊”这样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非常有效。据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消协对“问题胶囊”企业可提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曾全程参与法律修改工作。他认为,如果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也可以由国家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企业提供必要的赔偿基金,采取这些手段也能够达到目的。

  “草案中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环境污染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比如像‘问题胶囊’事件是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出现的,那么将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由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可取的。”肖建国说。

  肖建国表示,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能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公益诉讼的资格并能落实,那么将来类似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的层面上确实就有法可依了。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建议,这一条应当修改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迟夙生认为,许许多多应当公益诉讼的问题就是由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的,出现的问题都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把诉讼的权利授予给他们还是相当于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并且进行大力的鼓励与奖励才会治疗社会的“冷漠症”。

  “诉讼主体包括民间组织,不包括个人”

  [分析]

  为什么要推动公益诉讼立法?

  有望避免个人向问题企业追偿的无力感

  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至今,一场清理问题胶囊的“国家行动”终于全面展开。

  但是检视整个清理行动,却不免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从几部门联合办案,到督导组下派地方,从排查生产企业和产品,到严查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人们依稀记得去年瘦肉精事件爆发时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再上溯回去,“毒奶粉”事件,以及“欣弗”事件、“曲美”事件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大体都没有超出上述方式。由此可见,多年来,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一直处在这样一种“出事——治理,再出事——再治理”的循环往复状态。

  这里就涉及到了民诉法修改的一个热门话题——公益诉讼。对于像“问题胶囊”这样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非常有效。药品安全正是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消协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有望避免个人向企业追偿的无力感。

  当然,在现行民诉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目前还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难题和争议,比如诉讼主体,再比如赔偿受益人的确定、赔偿款的使用、审判后的执行等,都需要更多科学、合理的设计,甚至是更多的民意讨论。但是“问题胶囊”事件却再次提醒了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行政治理无力且手段贫乏的情况下,引入公益诉讼的确是值得期待的。公益诉讼事实上是改变了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而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社会化,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将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赔偿)相结合,增加监管的力度,加大违法的成本。

  据《法制日报》

  潇湘晨报: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主要有哪些亮点?

  黄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是增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的东西,比如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一些创新的东西。

  潇湘晨报: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机关和有关团体是特定的吗?比如这次问题胶囊事件,应该是哪些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呢?

  黄捷:这个没有明确,应该是只要相关,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潇湘晨报:这些相关团体,是否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

  黄捷:包括民间组织。这里面有一些争议的地方,是检察部门希望能够包括进去,上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讨论中,就有检察系统的同志提出这个问题。

  潇湘晨报: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

  黄捷:这次提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其实就是排除个人公益诉讼,这当然有争议。不过我的理解是,这主要是从节约司法资源来考量,否则类似案件可能会太多。

  潇湘晨报:那问题胶囊事件中,个人就没办法提起公益诉讼?

  黄捷:如果个人跟这个事件有利害关系,是可以的。如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不行。比如火车晚点,你又没坐,直接起诉铁道部,那是不行的。记者倪志刚

  [声音]

  北京消协:引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

  据新华社电若有商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某个特定公民往往不愿意或无力维权,即使提起民事诉讼,也会因为难于收集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引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将消费者个体诉权移至消协或其他组织,这将极大地减少个体维权成本,达到维权的效果。

  4月2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北京市消协在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消费领域纠纷数额一般较小,相当多的消费者在衡量维权成本时,出于各种原因不愿维权。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一些著名的群体性消费事件,给很多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如果单个的消费者要维权,往往显得势单力薄,举证困难。针对以上问题,消协或公益群体意欲代替消费者行使诉权的时候,现行法律却以维权人非直接利益人为由影响了维权行为的实施。

  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还提出,消费领域不应该有限制性赔偿数额上线的规定。市场经济中,商家将计算侵权成本和实际收益间的比例,按照法经济学理论,违法成本越高,违法行为就会越少。按照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理论和实践中的“两倍”“三倍”和“十倍”等赔偿标准计算,都不足够约束那些个体侵权数额较小、但是主观侵权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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