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叫停首批20条霸王条款 包括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18:07 来源: 北京晚报本报综合消息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这些消费者屡见不鲜的“霸王条款”今后上海市民如果在商家提供的服务中再遇到,可以立即要求商家取消,并向工商部门举报。昨天,上海市工商局曝光并叫停首批20条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涉及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4个行业。
20条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四个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清理,经审查叫停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构成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市民再遇到类似问题可投诉
上海市工商部门表示,公布20条“霸王条款”是希望使消费者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更深的了解,提高维权能力。今后碰到类似问题时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同时,工商部门还将积极向社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局强调,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将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经营者也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消除“霸王条款”,依法规范自身订约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监督处理。
为净化消费环境,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整治房地产、通讯、网上商品交易等消费领域的重、热点行业,加大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霸王条款”的整治力度。
首批公布的消费领域20条“霸王条款”
店堂告示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消费卡卡面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旅游合同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游玩者)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干洗凭证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新闻链接
何为
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综合新华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