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平谢亚龙等受审贪官为何屡屡翻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18:01 来源: 北京晚报这几天最受关注的新闻莫过于“龙王”翻供。“龙王”指中国足球的原掌舵人谢亚龙,他被指控受贿172万余元。然而,谢亚龙在受审时当庭翻供,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就在谢亚龙翻供的同一天,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也翻供了。谢、王二人是正局级干部,比他们更高级别的贪官也有翻供的,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过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都在受审时翻供。贪官受审为何屡屡翻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受贿案口供只是证据之一
马登民教授专门研究刑法,他从1985年就开始当兼职律师,办理过很多刑事大案,包括不少厅局级、省部级的贪污受贿案件。马登民介绍说,其实在贪污受贿案件中,翻供的落马官员只是少数,像谢亚龙、王纪平,因其位置比较特殊,翻供后影响比较大。多数翻供官员也不是全盘翻供,而只是针对个别事实有争议。比如被控受贿十多笔,被告人对其中一笔认为不符合事实等。
受贿案件有不少证据是“一对一”,发案现场往往只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并无第三人在场,难以收集到第三方证人证言,也不会留下犯罪工具之类的旁证。马登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对一”的孤证,行贿方说送钱了,而受贿方说没收到钱,就不能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还有别的旁证,比如行贿方对谁说过今晚去谁家送钱去,或者谁说他知道行贿方哪天去谁家了,这就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实,不仅是受贿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的现象仍很严重,甚至有的法官都觉得被告人不认罪的话,判起来心里不踏实。马登民介绍说,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重口供的现象。被告人的口供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但口供分三种,一是如实供述,二是受到逼供、诱供或指供,三是在没有受到外界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虚假供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单纯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翻供没确切理由不行
今年两会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那么,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话,是以当庭陈述的为准,还是以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为准呢?
马登民表示,在侦查阶段把犯罪行为说得详详细细,到了法庭上却全部推翻,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没有明确理由是不行的,换句话说,翻供也应有确切理由。比如说,如果被告人翻供,公诉人或法官就会问你的当庭供述为何与此前的供述不一样。
司法实践中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说自己被屈打成招。确实没被打的,就会用其他各种理由,比如王纪平就说自己是身体有病,吃药吃多了乱说的;成克杰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四川一个交通局长说自己遭到亲人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还有人说侦查员记录的内容和自己说的不一样,签字时也没让他看笔录等等。
“根据规定,被告人如果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就应该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马登民介绍说,线索包括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谁打、被如何打、被打成什么样。证据包括自己身上的伤,或者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看到被告人提讯回来不能走路了等等,马登民在外地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甚至拿到了办案机关内部人员证明有刑讯逼供的证词。马登民介绍说,很少听说司局级的落马官员会被殴打,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用不让睡觉、轮番轰炸等疲劳审讯的方式,直接动手打的很少。
翻供说假话对被告人不利
马登民表示,如果被告人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或证据,那么法院就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2010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证明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证据,该证据就成为非法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
“如果被告人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侦查人员就应该到庭接受询问。”不过,马登民认为,侦查员的反侦查能力太强了,到了法庭上也不会承认自己打人了。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尤其是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人证言,应该让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而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是证人基本上不出庭,而是以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词为主。证人出庭少的原因一是经济费用,涉及交通费、误工费等问题,二是部分证人害怕被报复,三是一些证人碍于情面,也有其他一些原因。不过,马登民认为,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真相。有的作假证的证人,就会在律师的多角度询问中露出马脚。
而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和自述被刑讯逼供,要结合相关证据予以查证。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被从轻处罚。如果查证被告人在庭上作了不实陈述,那就不属于如实供述,就不能被从轻处罚。从谢亚龙来说,如果最终法院未能认定他被刑讯逼供,那他就没有如实供述,就会取消原来对他的自首认定。
避免翻供要有措施
避免嫌疑人因称逼供而翻供,最好的办法就是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并拿出强有力的事实证明没有逼供行为。
马登民认为,破解逼供难题,首先要对审讯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现在不少人在呼吁警方公开审讯谢亚龙时的监控录像,虽然现实中存在一些办案人员先打完人,再打开录像审讯的现象,但监控录像对抑制刑讯逼供仍有很大的作用,现在检察机关基本上实现了全程监控。
其次,必须在看守所内审讯犯罪嫌疑人。马登民介绍说,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有一道铁栏杆,嫌疑人和审讯人员各坐一边,中间被铁栏杆隔开,这能防止刑讯逼供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大部分是在看守所以外发生的。
此外,马登民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应该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赋予律师的在场监督权。沉默权不是鼓励被告人拒不供述,而是强调自愿供述,以保证真实性,避免冤假错案。律师的在场权能有效监督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本报记者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