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可赔三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本报讯(记者郑梦超)5月4日,记者从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其代理的画家郭先生诉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宅急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报2月17日A1版《宅急送丢高价画只赔三倍运费》一文),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二审维持原判,宅急送按“3倍赔偿”标准赔偿郭先生丢失的画作。
2011年8月,画家郭先生为参加上海某画展的评比,让宅急送将自己的一幅画作快递到上海,运费为35元。据郭先生介绍,其作品市场价为每平方尺3000元。按尺寸折合,其送评的画作市场价约为7万元。投递到上海前,宅急送工作人员曾致电郭先生表示画作包装破损,物品有可能丢失,提示其在验收时注意查看。后来,上海画展工作人员签收后发现,郭先生的画作已经丢失。
由于郭先生在快递时未选择保价条款,在其画作丢失后,宅急送表示只能按照当时双方签署的运单契约赔偿快递运费的3倍,即105元。对此,郭先生以宅急送将未保价客户物品寄丢只赔偿3倍货款涉嫌合同霸王条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宅急送已尽到说明提示义务为由,一审判决宅急送按照快递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的“3倍赔偿”标准,赔偿郭先生105元。郭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诉运单的背书条款明确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物破损或丢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上述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但因宅急送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寄件人和签收人仔细阅读背书条款,法院认定宅急送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该运单背书条款中限制和免除宅急送赔偿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按照郭先生的陈述,在涉诉物品送至收货人之前,宅急送已经电话提醒其涉诉画作可能丢失,在此情形下,郭先生并未及时告知收货人应当仔细检查后再签收货物,致使收货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检查即行签收。对此,郭先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维持宅急送赔偿郭先生3倍运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