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酒瓶”大行其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8:4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撬开式酒瓶开启过程中,碎裂的瓷片极易割伤手 刘 铭/摄
■张茂玉 本报记者 刘 铭 吴采平 耿记安 朱 海 王照重 张 磊
编者按 在白酒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各大企业除了拼酒品内在质量外,在酒瓶个性化设计以及防伪等方面也下足了功夫。部分品牌白酒的瓶口采用了撬开式的设计。所谓撬开式酒瓶,就是陶瓷制品或玻璃制品的酒瓶,其瓶盖和瓶体被设计成一个整体,在酒瓶上挂有一个金属开瓶器,饮用时用来撬开瓶盖。此种设计方式虽然对防伪有利,但消费者在开启时,稍不留神就会被碎裂的瓶片割伤手,更有甚者,被飞溅的碎片刺伤眼睛。近年来,这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伤人酒瓶”所造成的致人伤残事件屡屡发生,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过多起相关投诉,但这一问题的危害性并未引起白酒生产厂商和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伤人酒瓶”仍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
多数白酒无开瓶安全警示
4月18日,记者在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一家酒行里,发现很多品牌白酒的瓶口是撬开式的。在郑州市中原路一家酒行里,记者发现4个不同品牌的6种白酒,其瓶口被设计为撬开式,且售价比普通白酒贵。该店营业员告诉记者,一般价位高的白酒才会设计成撬开式。记者提出这种酒开启时可能会伤到人,她表示有消费者遇到过一两次,但只要开启时稍加注意就不会出问题。
记者买了一瓶安徽口子酒业股份公司生产的五年口子窖酒。打开包装后,按照瓶盖开启示意图,用附带的钥匙状开瓶器撬开瓶盖,在瓶口边缘处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瓷片。让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在撬开的瓶盖里放着一张奖券,但不易取出,因为稍有不慎,就会被瓶盖边缘的尖锐瓷片划破手。
日前,记者在四川省成都市某超市,以2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金鑫小角楼酒,包装盒上绘有一个彩色陶瓷瓶图案。按照产品标注,记者从顶部开启处打开包装盒取出酒瓶,发现酒瓶颈部吊着一个金属开启物,瓶口位置的开启槽做工较粗糙,两个开启槽仅一个可使用,而且如果不用力按压,金属开启物无法顺利插入。但究竟如何顺利开启,记者在酒瓶周围反复寻找,也没找到相关文字说明。最后,记者捡起已扔到一边的包装盒查找,终于在包装盒顶部内面夹层处,找到了开启文字说明,其内容是:“开启时,用吊牌上的开启物对准瓶盖上的锁眼即可撬开。开启及使用时,小心陶瓷片割手”。
随后,记者找到一瓶金鑫小角楼酒(“19系列产品”1978),外包装上无文字标注也无图片,无法判断酒瓶是陶瓷瓶还是玻璃瓶,打开包装,瓶口锁眼有3个开启口,开启警示说明标注在包装盒顶部内的一侧,如果消费者不撕开包装盒上下仔细寻找,几乎很难发现。记者登录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在产品展示栏中发现该公司的不少产品都采用的是陶瓷瓶,四川消费者俗称为瓦罐装。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的天虹商场二楼的烟酒专柜,记者发现四特酒五年陈酿、四特酒九年陈酿、五星四特酒、李渡老窖等白酒,瓶口设计都是撬开式的。但无论在外包装上,还是说明书上,记者都没有看到相关警示说明。
记者花105元购买了一瓶四特酒五年陈酿。打开外包装后,记者使用金属开瓶器撬开酒瓶,发现瓶颈处断裂后形成了许多不规则裂口,形如刀片。在用力拽出酒瓶上的塑料内盖时,记者的手指被划伤了。此时,记者才注意到,厂家在包装盒内配备了一个塑料防护套,酒瓶打开后,应先把防护套套在不规则的裂口上,以防止手指被裂口划伤。
记者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山东景芝酒业公司生产的38度蓝瓷景阳春牌浓香型白酒,发现瓶盖和瓶体浑然一体,若需打开瓶盖,需使用包装盒内附赠的金属开瓶器。记者将金属开瓶器的一端插入酒瓶口预留的瓷孔处,用力旋转开瓶器,只听“啪”的一声,瓶盖瞬间被撬开,瓶盖和两个断裂的瓷条散落在地上,瓶口处形成了不规则的裂口,形如刀尖。记者发现,用手抠拉塑料内盖时,不规则的裂口极易划伤手指。记者仔细查看,在酒瓶和外包装上,厂家并未对此消费安全隐患设置提示语言或标识。
●厂家回应
撬开式酒瓶设计是为防伪
4月中旬,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酒厂售后部负责人魏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解释称,酒瓶瓶口之所以设计为撬开式,其原因有3个:一是瓷制品的酒瓶不适合做成旋开盖、拉开盖、螺旋盖、组合盖等,二是这种包装比较美观,能体现产品价值,三是如此设计主要是为了防伪。魏先生说,名酒被假冒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仿冒的假酒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给酒厂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产品被假冒,许多酒厂选用了撬开式设计。
河南省张弓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魏经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采用撬开式酒瓶主要原因是为了防伪,这种设计导致消费者在开酒时会破坏酒瓶,是杜绝包装材料流向制假者的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山西杏花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其解释与上述基本相同。
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生产技术部经理杜鹏程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现在厂里采用陶瓷瓶包装设计的产品大概占30%—40%的比例,有普通的,也有彩陶的,选择这种类型的包装设计,主要是从包装风格的角度考虑的,另外陶瓷储存对酒品质量有好处,如果消费者对这种酒瓶不熟悉的话,开启时有时容易把手划伤,对这种情况公司有提示,目前公司正在逐步将陶瓷瓶改成玻璃瓶。有专门的陶瓷容器国家标准,但主要是检测内在的质量,对容易割伤手这些细节没有标准。”
记者电话采访了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一位售后客服人员表示,四特酒的内包装盒上标示了酒瓶开启示意图,并有“用钥匙撬断防伪扣、撬断防伪扣时请勿对人、取内塞前请加防护套”的警示语字样。当记者提出其设置位置过于隐蔽,查找困难难以达到警示消费者的目的时,该人员称“将开瓶方式设置在包装盒内部,是出于防止串货、防伪及美观方面的考虑”。
随后,记者联系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部部长熊建华。熊建华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各品种的四特酒酒瓶多数采用的是撬开式设计,但很少接到消费者有关酒瓶伤人的投诉。“既然这种设计存在开瓶伤人的可能性,我们会努力改进,并将正确的开启方式设置在外包装上,明明白白警示消费者,瓶口锋利,小心开启拿放。”熊建华说。
●典型案例
酒瓶开启瓷片崩伤眼酒厂被判赔6万余元
“这几年没再沾酒,真是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感觉,现在是看着别人开酒瓶,就远远地躲开。”时过4年,提起当年受伤的一幕,湖北省襄阳市消费者闫先生仍心有余悸。近日,本报记者专程赶往襄阳市,采访了闫先生。闫先生向记者详细地讲述了他受伤以及维权经历。
2007年 9月23日,消费者闫先生在襄阳市襄城区某饭店参加朋友小孩的周岁喜宴,席间,一位宾客用开瓶器撬开一瓶六号演义酒时,瓶口上的小瓷片飞溅起来伤到闫先生的左眼。闫先生当即到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眼角膜中央近瞳孔下缘横行全层穿透,随即进行了清创缝合术。
2009年3月,襄阳市中心医院眼科专家会诊得出结论,闫先生左眼视力0.1,不能矫正。经襄樊市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先生左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误工损失日不少于100天。
闫先生在医疗机构就诊时,襄阳三九酒厂支付了8000元的前期医疗费。其后,闫先生要求酒厂赔付相应损失被拒,遂将酒厂诉至法院。
2009年8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襄阳三九酒厂生产的六号演义酒酒瓶存在缺陷有安全隐患,一审判令该酒厂赔偿消费者6万余元。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闫先生眼睛受伤与酒厂酒瓶设计有缺陷有关,其左眼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酒厂承担。闫先生因眼部受伤造成伤残后果,精神痛苦不可避免,依法判令酒厂向消费者支付2000元精神抚慰金。该判决随即生效。
采访中,闫先生摘下眼镜,指着自己的左眼说:“现在我左眼的视力只有0.1,看东西模模糊糊的,我曾到北京、上海等地求医,医生说除非换眼角膜,否则视力无法恢复。”
记者试图联系襄阳三九酒厂负责人,被告知酒厂早就不存在了。当初代理此案的律师王瑞告诉记者,2007年闫先生的案件发生后,襄阳三九酒厂就对撬开式酒瓶瓶盖设计进行了更改,现在该酒市场上已经不销售了。
●消协观点
酒瓶设计要确保消费者安全
近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用撬开式的设计来做防伪,看似美观、实用,对维护企业利益起到了明显作用,但这种包装方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未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部分撬开式酒瓶,与“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相违背。既然这种设计存在一定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生产厂家就应及时加以整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四特、李渡老窖等白酒,要么没有开瓶提示,要么将开瓶提示设置在包装盒内,起不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生产厂家应该尽快改进。为杜绝消费安全隐患,江西省消协将采取各种方式,提醒、督促白酒生产厂家将开瓶的正确方法及危害,在包装上或说明书的醒目位置作出警示,以免消费者使用错误方法开瓶,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希望生产厂家能依法尽到应尽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
●维权建议
厂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撬开式酒瓶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说明这种酒瓶设计存在缺陷,生产厂家应及时调整改进这种酒瓶设计。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责任人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据此,生产厂家提供的撬开式酒瓶涉嫌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撬开式酒瓶设计无法杜绝安全风险,生产厂家应淘汰这种酒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撬开式酒瓶退出市场。邱宝昌强调,生产厂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表示,出现被酒瓶划伤的情况纯属意外,一般没有预见性,因此消费者一旦在饮酒时被酒瓶划伤,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事后维权。
●业内声音
问题厂家应及时整改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撬开式酒瓶设计在酒类中不是主流,但数量也不少。目前,白酒造假现象颇多,部分酒厂采取一次破坏性的包装,其主要目的是防伪。从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角度来看,撬开式酒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酒瓶的包装设计应该既防伪,又没有使用安全隐患。有关厂家在设计酒瓶时应权衡利弊,兼顾厂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防伪手段不用也罢。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分析认为,撬开式酒瓶设计复杂,消费者开瓶比较困难,并且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消费者撬开酒瓶的过程中,瓶口碎裂有可能产生一些粉末或碎渣,掉进酒中,消费者饮用后影响身体健康;撬开过程中产生的碎渣也容易崩伤消费者;撬开式瓶盖边缘有缝隙,容易隐藏滋生细菌微生物,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生产厂家在设计酒瓶包装时,应注意防伪手段的科学性,方便、安全、实用缺一不可。
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市场开发部部长张卫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没有撬开式酒瓶瓶盖的标准,现行关于酒类或其他饮料瓶盖的标准,一般涉及扭矩、防盗、卫生性能等,相关标准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河南酒业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撬开式酒瓶不是生产厂家防伪的唯一办法,还有很多其他的防伪技术,而且都在不断改进中,建议生产厂家尽量改进包装方法,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鉴于撬开式酒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生产厂家在使用这种包装的同时,应当加大宣传瓶盖开启注意安全的宣传力度并加以引导,让消费者更加熟悉这种酒瓶的开启方式,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意外的发生。
●相关投诉
“伤人酒瓶”伤人事故频发
●河南省南阳市消费者杨先生在和朋友吃饭时打开一瓶口子窖白酒,被开启后瓶口碎裂的瓷片划伤了手,去医院治疗花了近百元医疗费。杨先生找到卖酒的商店,经营者以消费者在开启时不注意开启方式为由拒绝赔偿。
●四川巴中消费者刘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反映,他花65元买了一件瓦罐装小角楼酒,用随酒赠送的金属物撬开后,在取塑料内盖时被划破了右手食指。当天晚上,刘先生的女儿去取喝剩下的酒时,不小心手也被划伤。与刘先生同村的另一位消费者,在开启小角楼瓦罐酒时也被划伤了手。“这种酒为什么不用玻璃瓶装,非要用瓦罐装?用瓦罐装也行,为啥设计成这样?”刘先生说,开酒时他没有看到外包装上有相关安全提示。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经我公司质检部门调查,造成陶瓷瓶扣划伤手指的主要原因属刘先生未注意礼盒文字说明,操作不当造成。经我公司与刘先生协调,事情已得到妥善处理,刘先生同意我公司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南昌市消费者胡先生在超市花80余元购买了两瓶李渡老窖酒,在使用金属开瓶器撬开酒瓶后,当胡先生伸手用力拽出酒瓶上的塑料内盖时,右手手指被瓶嘴裂口划伤,后被送到医院缝了3针。“酒没喝成,还搭进去200多元医药费。”胡先生在电话中向记者说,现在的白酒酒瓶过分追求个性化,“好看不好开”。
●安徽省太和县消费者刘先生在开启一瓶四特酒五年陈酿时,手指被割伤。刘先生给记者发来短信,称“是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开启瓶盖的,可没想到还是造成了伤害”。
●消费者杨先生到济南市探亲,席间喝了一瓶山东景芝酒业公司生产的38度蓝瓷景阳春牌浓香型白酒,撬开瓶盖后用手抠启塑料内盖时,手指被划伤。记者数次与山东景芝酒业公司品牌传播部联系,对方均以“负责人出差”为由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