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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监管需强化市场准入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王 燕

  预付费消费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霸王条款。在预付费消费中,经营者会在合同或者会员卡的最后注明:“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一旦办理,概不办理退订手续”等霸王条款。《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发卡人并未明确告知,也未作任何解释。在消费者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卡时,经营者往往以卡上已明确规定不能退卡为由予以拒绝,或者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以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进行抗辩。

  其次是欺诈行为。经营者在预收了大笔资金后,借故装修或整改,携款潜逃;或是变更企业名称,对会员卡实行暂停使用,目的是拖延时间,使众多消费者蒙受损失;还有的情况是,消费者交钱办卡后,享受不到经营者事先承诺的各种服务。由于在办理会员卡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难以对欺诈行为进行举证。

  第三是欠缺合同文本。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书面的合同来保证对顾客的承诺,消费者因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合同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往往是在后期消费中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后,才发现维权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预付费消费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缺少监管,导致大量纠纷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消费者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外,还应当从制度上对该消费模式进行规范,包括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保证金制度、完善经营者实行预付费消费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等。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借鉴证券市场的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在预付费消费中,可引入银行作为第三方对预付款进行专项管理。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预付消费的合意后,将预付款存放于经营者在特定银行开立的消费者预付款账户中,每次消费完成后,消费者运用支付指令向银行发出信息,银行凭此指令将消费者存放的预付款划入经营者的账户。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资金流失的风险,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

  引入保证金制度。这种一种风险准备制度,即在经营者申请发售会员卡资格时,根据其发售的规模向行业协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在确认责任者后,可从该保证金中扣付,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商家携款潜逃、改头换面等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从而减少消费风险,保障消费安全。

  完善预付费消费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以发行预付式消费卡,这些条件可以是企业规模(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技术设备条件,甚至市场占有率等,以防止发卡泛滥化,保证经营者对客户的实现兑付以及偿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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