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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违约须退预付费余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天津讯(王毅鹏 记者何春雷)预付费消费长期以来一直可称是消费者申诉、投诉的“重灾区”。近日,天津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于6月1日正式施行,使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在预付费交易中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虽然《意见》更多的是对消费者进行指导,对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进行教育、引导,不过今后预付费消费者申诉、投诉集中的情况或将能得到改善。

  对于在预付费消费中常会遇到的经营者违约的情况,《意见》规定,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另外,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接受过服务,又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意见》对退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根据《意见》,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就连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也应写入合同。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该在暂停营业的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及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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