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举起“协防”挡箭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6 01:3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顾艳伟
广西南宁澳华花园是一个拥有6000多户住户的大型小区,2009年入住以来,平均每年发生业主财产被盗案件百起以上。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屡屡遭拒,对方的理由是,当初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明确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防范仅是“协助管理”。本报记者日前在南宁调查时发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或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淡化或模糊其承担的小区安防责任具有普遍性。
业主财产屡被盗
“半年来,我在小区内已经丢了两辆电动自行车啦!”澳华花园业主李先生说起自己的遭遇很是懊恼。他告诉记者,今年3月22日中午,他下班回家吃饭,30分钟后再下楼就发现电动自行车不见了。
“我喊来小区保安一起查看现场,发现地上有明显的轮胎拖痕,说明窃贼是将车拖进电梯,然后拉到楼内破坏锁具,再将车开走的。”李先生立即报警并致电小区物业公司,请求查看小区监控视频资料,结果被告知,摄像资料没有存档。
5月6日,澳华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入住以来,业主财产被盗情况不断发生,平均每年不下100起,业主对此意见纷纷。目前,小区内50%的监控摄像头已经损坏,并且监控系统的内存空间,只能保存1个小时左右的数据。
南宁金湾花城小区的业主也有同样的烦恼和困惑。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小区2011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73起,摩托车被盗案38起,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车被盗案43起,“每5天就有一户招贼”。警方调查发现,该小区的监控摄像头都是10年前安装,如今基本不能工作;小区保安更换频繁,新来的保安无法区分进出小区的人员身份;小区只对汽车发放出入证,其他车辆不发。警方给出的建议是在小区各出入口加装150个摄像头,并对单元门实行门禁系统管理,设立车辆停放场所,实行专人管理等措施。
安防约定被淡化
面对不期而至的窃贼和财产损失,部分业主想到了让“管家”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交物业管理费,不仅要求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也要求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澳华花园小区业主李先生说。
澳华小区物业公司经理王科向记者表示,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等方面,在安防方面只有协助管理的义务,业主让物业公司负责赔偿被盗的损失,有点说不过去。
记者从澳华小区业委会提供的一份《澳华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中发现,有关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防职责确实是“协助管理”。而据记者了解,澳华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也是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推荐的示范性合同文本。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管是示范性文本还是自制合同文本,很多物业公司的安防约定大多停留在“协助”层面。
如南宁香格里拉小区物业公司对其安防的职责是“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广西电网琅东生活小区物业公司对其安防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盗窃、斗殴、火灾等突发事件”;南宁水晶城小区物业公司的安防职责则是“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的安防职责是否到位,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或业委会为何能接受如此“轻描淡写”安防约定呢?
澳华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女士说,当初她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提出要细化安防条款,并为此到其他小区进行了调研,发现其他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安防方面的约定都大同小异。
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峰告诉记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淡化安防约定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多数物业公司将该规定当做其减轻小区安防职责的挡箭牌,推卸其安防责任。
细化合同很关键
虽然物业公司在安防方面只有“协助管理”的义务,是否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为业主的财产被盗负责呢?
“这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失。”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欧阳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何志程向记者表示,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安防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对进出小区的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等行为,并因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法院在审理因财产被盗导致的业主诉物业管理公司的案件中,大多都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欧阳泽明告诉记者,安全防范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之一,也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哪些是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并细化赔偿条款,以避免出现财产及人身损害事故后索赔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