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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问题销售商撤离出租方被判十倍赔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1:0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西安讯(刘 晶 记者 周余涛)假如消费者在超市里的某一个货柜或者某一个专卖店购买到了不安全食品、不合格商品,造成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但卖家却撤走了,消费者该找谁去讨说法?日前,陕西西安打假人孙安民成功起诉的一个案例,将告诉你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9月24日,孙安民在西安市长乐路易初莲花超市二楼蜂产品专卖店,花675元购买了两盒神农架牌紫金蜂胶锭,发现该产品标注的主要配料是“特级纯蜂胶加特级蜂花粉”,说明书宣传该产品“适用于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糖尿病、肝硬化、肿瘤等患者”,但产品包装上却未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标识,且QS标识表明该产品是普通食品。孙安民咨询得知,蜂胶属于新资源食品原料,卫生部曾明确规定蜂胶等产品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

  当孙安民去找销售商要求赔偿时,却发现商家已经离开了该超市,不知去向。2011年8月,孙安民将该超市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销售该产品的案外人是租赁被告的场地销售且产品出现问题后下落不明,而原告在购买商品时不易分辨案外人与被告的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2011年10月11日,新城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退回孙安民的货款、并给予货款10倍的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22日,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是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陕西省内得到几家法院支持的多例“退一赔十”的判决之一。西安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法院这一判决,震慑了不良商家,打击了商家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食品,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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