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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板子打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1:0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银行卡被盗刷板子打谁

  谢正军/图

  ●背景

  今年5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一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三条做生意的宋先生意外接到一条短信,显示自己的农行卡被消费了12万余元。令宋先生不解的是,自己的农行卡明明就在钱包里,怎么可能产生消费?然而,宋先生紧接着又接到4条短信,每次内容都显示取现5000元。随后,宋先生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少了14万多元,所有取现与消费都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市警方要求宋先生到南京去报案。

  近日,持卡人自称卡未离身但卡内钱款被盗刷的事件接二连三发生。类似情况出现后,银行一般认为持卡人单方面泄露了信息,必须由持卡人向警方报案。更让持卡人纠结不已的是,警方接到报案后,大都告知需要到案发地,即银行卡被盗刷地报案。银行卡被盗刷,其责任在银行还是在个人?银行对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被盗刷是否说明银行卡本身存在安全漏洞?异地报案的规定是否合理?且看各方说法。

  ■本报记者 李 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王继安

  观点一:银行要举证

  储户把钱存进银行账户,银行就成了账户资金的管理人,承担保证财产安全、兑付本息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账户资金被盗,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自身过失所致,否则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理由有以下几点:一、账户存款是在银行的监管之下灭失的,不是在储户的监管之下;二、无论是支取、刷卡消费,还是转账划款,交易行为都在银行的监管之下进行,银行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范非法侵入;三、不能排除银行泄露储户信息的可能性;四、银行承担责任有利于提升其商业信誉;五、储户存款灭失是金融业务的风险,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高于储户。

  如果是储户自身过错导致账户存款灭失,储户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银行要承担过错举证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如果不能证实储户确有过错,让其承担金融业务的风险责任,有失公平正义。

  观点二:商榷异地报案

  根据犯罪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盗取储户账户存款案确实应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受理。但储户发现账户存款灭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不在本辖区发案为由不予立案的做法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对这类案件,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公安机关内部联动机制,远比让受害人异地奔波更有效。首先,银行卡异地遭盗刷,储户无法知道存款灭失在哪儿发生。其次,只有立案后采取相应侦查手段才能确认犯罪地。再次,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有时很难确认准确的犯罪行为地。此外,案发后只有迅速采取侦查措施,才能尽快破案,最大限度减少储户损失。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王艳宁

  观点一:完善立法

  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中,储户、银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并不绝对相互对应。因此在储蓄关系中,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否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二是否对客户储蓄信息尽到保密义务;三是否对储户账户变动尽到审核义务。至于储户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虑其是否对储蓄信息尽到保管义务。

  关于储蓄合同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在合同体系中,储蓄合同没有被规定在《合同法》当中。我认为,储蓄合同更具有混合合同的性质,对于此类纠纷,今后立法上可以予以完善。

  一是《合同法》修订时,可以将储蓄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给予规范说明,将储蓄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在未修订之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全国相关案例的审判经验,形成可操作的司法解释。

  二是建立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特别针对小额纠纷或被盗储户无法到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无公安机关或刑事确认的情况下,往往对责任划分无法确定,储户的利益因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银行存取款的形式日益变化,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第三方,如银监会等部门或机构,对有关事实或某个环节进行责任认定,法院将相关认定结论直接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观点二:及时取证

  建议储户开通银行卡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一旦银行卡发生盗刷,储户应尽快在银行柜台或自助设备上完成一笔小额交易,就能证明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时,卡在储户自己手上,不可能拿到外地取款或消费。同时,储户应尽快向银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这样,储户提起诉讼时,自己手中掌握当时交易记录的证据,银行就无法以“储户遗失卡和密码”为理由推卸责任。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部主任、律师 冯贺

  观点一:立法护弱者

  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储户提供的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外地甚至境外,储户难以取得充足的证据,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国银行的发卡行为,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设施上,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监管部门应该对银行的发卡制度和设施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在法律上给较为弱势的储户更多保护。比如明确规定,发卡效率与用卡安全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和兼顾;交易风险由储户承担,还是银行承担;个人信息泄露是不是存款合同的免责事由。立法解决此类问题,既要考虑银行业的发展,又要充分考虑弱势储户一方的利益。

  观点二:银行应替“伪卡”买单

  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方面真的就不可能存在过错吗?正如一位有银行卡专用网络接入和安全领域从业经历的专家所说,即使储户严密保管好了自己的卡号和密码,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身的漏洞作案的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国内外都曾见过这类事件的报道。其原因在于,银行卡的密码,不但记忆在用户的大脑中,还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里。银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监守自盗”、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设计漏洞、用户密码信息在银行系统内的传输过程中被截取等,都可能造成数据泄密。

  即使储户自己泄露了银行卡密码,造成存款被盗,银行方面也未必就没有责任。一张银行卡承载了很多信息,这些信息有严格的加密体系。要伪造或变造银行卡,必须破解或盗取其加密体系中的相关“密钥”。银行卡是个专用的计算机系统,要破解“密钥”,必须有条件进入该系统。只要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被进入,银行就负有责任,更别说“密钥”被泄露或被盗取了。银行卡能够被人伪造、变造,银行比储户负有更大的过错,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由于储户过错造成存款灭失的情形,一般仅指储户密码泄露后,有人用储户的真卡取走了钱。换句话说,只有不法分子用真卡盗钱,全部责任才能归咎于储户。如果不法分子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卡盗钱,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

  成本阻碍银行卡升级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专家白鸿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把磁条卡升级成为IC智能卡,能够降低银行磁条卡被盗风险,但全面升级的成本达上千亿元,银行一直缺乏改进动力。

  据介绍,银行磁条卡系统升级成为IC智能卡系统,主要关系到银行卡、ATM、POS机等终端的改造升级、银行后台计算机系统的升级、银行卡系统工作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的费用。国内银行磁条卡升级工作一直被国际市场推着走。

  2003年 ,EUROPAY、VISA和MASTERCARD三个国际银行卡组织针对银行磁条卡容易复制现象,设计出了EMV标准IC卡,并推动磁条卡升级。三大组织同时规定,如果欧洲在2005年,亚太区在2006年,全球在2008年前,ATM仍没有应用EMV认证的智能卡技术,那么银行将自行承担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

  2005年3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标准颁布,国内EMV迁移标准由此出台。但之后银行智能卡的应用进程却一再拖延。近年来,国内银行卡迅速发展,银行卡迁移成本大大增长。专家指出,国内银行磁条卡升级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升级成本。

  (李 建)

  微话集锦

  @fooljim1:部分商业银行“利润高得不好意思说”,是类似夏洛克的“食利者”,而储户却成了难以自证清白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因此,储户更应学习波西亚与银行“智斗”而免去“割肉之苦”。即既要注意用卡安全,又要有理有据维护自身利益,不必被财雄势大的银行吓到。

  @律师高子程:真正的银行卡持卡人,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用的事情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过,道理虽然简单,如何证明自己与盗卡人没有一点儿关系,却是个难题。

  @wsk168168:虽然银行也是受害者,但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设备,因此银行应该为这类事件负全责。否则,银行永远都是老大哥——只管发卡,其他一概不管,反正也不是丢银行的钱。悲哀啊!

  @阳光网友:银行卡系统不升级很难杜绝这些情况啊!

  @春夏淘宝:如果开通了银行卡的提醒短信,遇到了异地盗刷的情况,请立即到附近柜员机或者银行取100元,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随便刷一笔,这样就可证实目前卡在你自己手上,然后再去报警。这样报警就有证据了,如果要打官司的话也需要这样的证据,银行就无法推卸责任了。

  @ATM工程师:使用银行卡时,应多加注意。刷卡消费时,最好能目睹整个刷卡过程,银行卡不能离开视线范围,这样能有效预防银行卡的信息外泄。

  @月亮鱼:希望所有受害者团结起来,包括在电脑上消费时网上银行被盗的,一起讨回我们的血汗钱!最后,相信国家会出台公正的法律法规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李 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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