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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商给苹果开罚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8:1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南通工商给苹果开罚单

  2012年6月4日本报A1版

  ■本报记者 任震宇

  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了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此之前,江苏省南通市工商局崇川分局于5月29日对当地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苹果授权售后服务商,开出了第一张罚单。6月21日,记者采访了南通市工商局崇川分局分管副局长赵兵以及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罡,了解到这张对苹果霸王条款处罚第一单出炉的前后。

  消协发函

  

  这张罚单缘于一位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今年3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消费者顾洪斌将自己的故障iPhone4送到苹果公司授权维修商处修理,他发现维修合同规定,苹果公司可以使用翻新零部件对手机进行维修(详见本报6月4日A1版《果粉们稀里糊涂被修理》)。随后,顾洪斌与苹果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无果,便投诉到南通市消协。“接到投诉后,我们马上与苹果公司的授权维修服务商南通市艺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丰公司)进行了联系。”南通市消协副秘书长陈罡告诉记者,对方向南通市消协提供了苹果公司的授权维修服务证明以及维修单等资料。经过对维修单上的维修协议条款细致研究,南通市消协发现,苹果公司维修单上所列的维修条款有多处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目前苹果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很大,所有使用苹果产品的消费者都有可能被这种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该条款并非个别现象。”陈罡说。4月25日,南通市消协立即将该情况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南通市工商局进行汇报,并向南通市工商局发出行政处罚建议函,建议对艺丰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工商调查

  

  南通市工商局接到消协的行政处罚建议函后,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在4月28日将建议函转发到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进行调查。

  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分管局长赵兵告诉记者,他们初步调查发现,艺丰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消费者举报的苹果公司疑似使用翻新零部件维修的问题,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向艺丰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艺丰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全部的维修记录及《i-Phone维修报告》等相关资料。“因为艺丰公司所用的售后服务所需部件是其向北京直信创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报订单后由苹果公司直接发货,艺丰公司对部件状况属于全新或翻新无法验证。而在售后服务中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也全部由那个公司提供。”赵兵指出。

  但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调查发现,在《iPhone维修报告》的维修声明中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如“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凡因运输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害不享受苹果免费维修”等条款。

  在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后,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于5月29日向艺丰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3000元。

  于法有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2010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责任。同时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赵兵告诉记者,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对苹果公司授权售后服务商艺丰公司的处罚,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赵兵还指出,艺丰公司在从事苹果手机维修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由于执法人员无法验证所维修部件是否属于翻新件,因此无法确认其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也无法确认其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实际利益。”赵兵说,“艺丰公司也认识到其违法性,表示积极整改,我们综合裁量,作出适当处罚。”

  据悉,艺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日前已经执行了处罚,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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