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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立法网征民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8:1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网购立法网征民意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郑梦超

  随着网购市场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在社会零售消费中的占比逐年攀升,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在加大电商行业秩序建设。记者近日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目前,立法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已开通了民意征集网络通道。在目前国内尚未出台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如何监管网络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怎样划分?网络促销如何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监管以及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归谁?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无条件解除合同

  

  在网络交易促销过程中,一些网络商家通过低价格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但实际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夸大宣传、随意取消订单等行为时常发生,令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此外,在近期出现的网络秒杀、团购促销中,网络商家随意更改合同要约、取消订单的行为更是肆意,但因取证较难,消费者大多忍气吞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表示,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充分享有买卖合同无条件解除权。“在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欺诈情况下,消费者可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网络商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责任。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消费者便可依据无条件解除权要求网络商家退货还钱。”张严方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较大,赋予消费者对买卖合同的无条件解除权,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质公平。“一旦发现网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消费者便可即时解除双方约定,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立法首先应明确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网络促销进行实时监管,并由专人24小时在线受理消费者投诉,从而对网络商家即时更改网页宣传内容、合同约定行为予以约束。”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6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说。他认为,从当前消费者网购维权的现状来看,如何打通消费者维权救济渠道、令消费者迅速得到索赔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实时在线监管,消费者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迅速收集证据反映问题,并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迅速介入,使得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董正伟还建议,立法还应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法则,以此对不法商家进行震慑。

  电商责任要明确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遭遇不法商家,消费者通常只能选择向与其产生直接交易的商家进行索赔,无法向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主张权益。作为审核商家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立法是否也应对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规定?

  董正伟认为,类似淘宝网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取卖家增值服务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益时,应对卖家的行为进行有效担保,“立法应首先约束电子商务平台,进而再约束平台内的商家。通过立法迫使电子商务平台自行设置有关措施去要求其内部卖家自律,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网购风险。”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赵占领律师6月18日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过多次打假,但多数情况下为行政处罚,很少涉及民事赔偿。“此现象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欠缺有一定关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有对卖家产品进行推荐、设立销售排行榜吸引买家、纵容卖家销售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商品等行为,那么电子商务平台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连带侵权责任。”赵占领表示,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仍然为卖家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就应当与卖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就近就地解纠纷

  

  对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管辖权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或是“约定管辖”原则。本次立法,是否应将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向消费者一方倾斜?“为威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络商家,立法应明确提出诉讼维权的‘就近’、‘就地’原则,由消费者选择在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董正伟认为,网购不断出现假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商家考虑到消费者前来异地维权成本过高而肆无忌惮。“如果立法明确规定管辖权向消费者倾斜,无疑会唤醒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赵占领却认为,如果诉讼管辖权向消费者倾斜,很有可能导致同一商家面临大批量诉讼案件,如果在全国各地法院分别起诉,对商家而言也不公平。“像网络促销、团购这样的诉讼案件,受害者肯定是大范围群体,因此立法应将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引入其中,由消费者保护组织这样的公益第三方进行集体维权,从而有效地回避了管辖权纷争的问题”。

  张严方对此建议,立法应将合同履行地作为决定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张严方说,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商家在网上宣传其商品,可视为其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在付款后,可视为消费者作出购买意愿,且已先行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当消费者正式收到商品后,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才属正式履行。“消费者在哪里接到的货物,管辖权就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获得”。

  禁第三方宣传返利

  

  近期,福建百分百商城、温州百业联盟、福建万商网等消费返利网站,频频因涉嫌网络传销与非法集资而被曝光。这些网站涉及资金高达百亿,数十万人参与其中。这充分暴露了在网络购物与网络传销结合产生“变种业态”下的监管空白。《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制订,是否也应将消费返利类网站的监管纳入其中?

  董正伟表示,消费返利类网站的监管重点仍为交易平台。通过近日发生的多起消费返利网站涉嫌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来看,其均为经营平台进行不透明运作,向消费者夸大返利收益,对此,立法应明确规定禁止第三方经营平台发布其它经营者的返利宣传。

  赵占领建议,对消费返利类网站,立法应明确将其分为合法与非法区别对待。“对打着返利幌子的非法传销网站,应根据《刑法》规定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合法的消费返利网站,立法主要应针对其返利承诺、返利规则、返利制度等进行监管,对其中涉及夸大宣传、消费陷阱的内容,应明确予以约束并制订惩罚措施,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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