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汽车3-15年度报告:辽宁因欺诈求双倍赔偿重在取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5 16:1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文郁

  近几年,辽宁省相继发生两起较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购车受欺诈获双倍赔偿案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车主历经波折并最终获得双倍赔偿,取胜的关键在于掌握了受欺诈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形成了有利的证据链条,被法庭所采纳。

  拒提车辆修后再交付

  2008年6月12日,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武女士在沈阳市一家汽车经销公司花21.5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新车还没提走,她便发现汽车外部漆面有喷漆不均的现象,且真皮座椅有磨损的痕迹。对此,经销商当时承诺过几天给她换一辆新车。同年7月1日,武某前往沈阳市提取新车、交纳保险,次日又交纳了车辆购置税,并进行了车辆养护。7月5日,武某在洗车时发现,后提的这辆新车和当初她拒提的那辆车存在同样的问题。在与汽车经销商多次协商无果后,武某于7月8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经销商加倍赔偿。新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6月12日武某拒绝接收的汽车,和7月1日其提走的是同一辆车,被告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故意隐瞒争议车辆的真实情况,诱导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使原告作出了购买车辆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售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2009年5月,新抚区法院根据《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令汽车归武某所有,由经销商赔付武某21.15万元。经销商不服,提出上诉。此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还有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经销商在诉讼中称如果构成欺诈,也是局部欺诈,该车部分瑕疵并不影响整体功能或基本功能,不应承担全部的欺诈责任。如果一辆整车因为部分瑕疵就要双倍赔偿,赔偿责任过大,不具有公平性。对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依照《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经销商主张局部欺诈承担局部欺诈赔偿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尚无此规定,该项诉讼主张不能支持。

  肇事车辆修理后交付

  2009年4月6日,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王先生在当地一家4S店交付5000元定金,订购1辆价格为10.89万元的家用轿车。5月22日,4S店员通知他到店交款提车。由于当天下雨,无法很好完成检查,签字后将车提走,存放在一家设计院车库内。因5月23日、24日是双休日,他们于25日、26日为新车办理了车辆入户、车险、购置税等手续。后在为新车装饰、洗车时,服务人员称这辆车是辆事故车,再经仔细检查,发现诸多问题。王先生和家人找到4S店解决纠纷未果,后到消协投诉求助。

  当地消协和工商联合调查4S店时,看到“整车分拨交接单”上记载,王先生所购车辆早在5月1日就已从外地运到4S店,但为何等到5月22日才通知提车成为谜团。王先生几经周折,找到4S店负责提车入库的人员,并得知5月1日车辆在入库时撞到了修理间的门框上造成车右翼子板损坏。之所以选在5月22日交车,是在等汽车制造商发配件过来进行维修。再经调查,王先生了解到,在其提车前的10多天,应4S店的要求,汽车制造商向该店发了一个王先生所买车型的右翼子板。汽车制造商曾派工作人员到该4S店对产生纠纷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该车右翼子板和保险杠不是原厂高温烤漆,是后喷的低温漆。

  2010年11月26日,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4S店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次充好的行为。根据《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在王先生要求退车的情况下,4S店应返还购车款10.89万元,追加一倍赔偿,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6926.5元、车辆购置税4653元、汽车装饰费4220元等合计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4S店提起上诉,此案经鞍山市中院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

  获取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武女士第二次所提车辆实为第一次拒绝接收的车辆,因为车辆保修手册记载的购车日期是2008年6月12日,同时记载的VIN码、发动机号和2008年7月1日经销商交车确认表记载的VIN码、发动机号完全相同。此后,她又通过录音录像掌握的证据,还原了经销商将原车修理后又以新车的名义卖给她的行为。

  王先生解开了为何4S店要延迟20多天才让其提车的谜团——车辆入库时肇事,4S店在等待配件到来后进行了维修,汽车生产商向4S店邮寄了用于维修的部件,而且这部分部件只由汽车生产商销售给其经销商,消费者在市场难于购买到。汽车生产商专业人士确认该车右翼子板和保险杠不是原厂高温烤漆,是后喷的低温漆,与消费者最初发现的修理部位相吻合。

  消费者取得了受欺诈的重要证据,并形成了有利的证据链条。同时,经营者将修理后的车卖给消费者,且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具有主观故意性。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提取车辆时受到误导,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是两位车主获得双倍赔偿的共同之处。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