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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存在四大违法事实 六股民状告五粮液索赔18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1 15:23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备受关注的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0月31日又传来新消息,五粮液案或将再掀波澜。在距离五粮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曝光数月后,由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代理广东、上海、江西等地6位股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金额近180万元。

  中国证监会重罚五粮液

  今年5月27日,五粮液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违法事实: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五粮液避谈道歉与赔偿

  作为被处罚的五粮液一方,明确表示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深刻汲取教训,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丝毫未提及对受损投资者的损失补偿与赔偿事宜,甚至没有一句“道歉”之词。

  五粮液连续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引起广大投资者强烈不满,诉讼风潮由此拉开序幕。

  今年6月,刘国华律师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河北等五地专业律师一起组成维权律师团,联合向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截至目前,已有多名受损投资者向律师团咨询、求助,其中多名已委托律师正式起诉。

  提醒: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认为,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存在多个实施日和揭露(更正)日。其中,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五粮液的虚假陈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五粮液股民一直被虚假陈述的阴影所笼罩。因而,很多股民在获知五粮液的某项虚假陈述消息后,就可能卖掉股票。

  刘国华律师认为,只要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以及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经专业律师计算有损失后皆可索赔。 (记者王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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