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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石化被指侵吞民营房企 回应称收购完全合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8 02:10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月8日消息,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昨日被媒体报道涉嫌向金鑫公司等民营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侵吞对方公司,今日四川中石化回应称,收购金鑫公司完全合法,原股东刘明对媒体所述是歪曲事实。

  股权变更:三位原股东曾亲笔签名

  昨日,有媒体称“一位小开发商的维权,揭开了央企跟民企之间的隐秘资金交易”,报道了四川达州金鑫公司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一些黑幕。

  文章援引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的说法,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黄波于2008年8月28日,在刘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金鑫公司转至自己名下。

  刘明以2008年8月28日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上的签名并非他们的亲笔签名,而是别人代签,并以达县工商局的认定来证明。

  究竟刘明是否知情?四川中石化方面出具的材料显示,2008年8月28日的变更登记上的确不是刘明等三位股东的签名,但此前三天,刘明等三位股东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并在股东决议上亲笔签名,同意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

  “新的金鑫公司仍然聘用刘明等人办理公司业务,并向刘明、王家云、夏德菊等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期间,刘明在相关资料文件上均签字认可黄波为法定代表人。”

  《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中也提到,在2009年7月15日、2010年2月8日,刘明曾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黄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同一份文件分别签名,证明刘明不仅知道黄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且是认可的。

  该函最后认定:“2008年8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举报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对于1000元收购金鑫公司100%股份,四川中石化称,收购金鑫公司是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东在社会舆论和经营巨亏情况下的迫切真实意愿,是经过公司集体决策,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的,目的是偿还金鑫公司巨额债务,尽快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解决当地民生问题。

  举报人刘明反被指非法集资

  四川中石化方面称,金鑫公司曾于1993年负责开发建设 “英凰广场”和“星胜花园危房改造”两个项目,但由于金鑫公司巨额亏损,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金鑫公司账面亏损250余万(实际亏损逾1000万),无力启动后期建设及归还购房户房款,致使开发建设时间长达10年,成为当地的“烂尾楼”。

  此外,刘明还被反指非法集资。四川中石化透露,刘明利用开发项目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集资,涉嫌个人诈骗民间资金3869万元。

  据悉,在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介入之前,刘明个人欠下高利贷2000多万元,并利用开发项目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集资,涉嫌个人诈骗民间资金3869万元,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立案侦察。

  四川中石化方面还提供了一份名单,显示刘明向近60人借款。四川中石化方面称:“(刘明的非法集资)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安置户和购房户上访不断。”

  四川中石化方面表示,黄波自受让金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以来,成功解决了长达10余年之久的英凰广场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在其承诺期限内完成了交房任务。

  2011年金鑫公司开始走出困境并实现赢利。四川中石化方面称,就是这个时候,刘明心生嫉妒和怨恨,蓄谋侵吞资产,窃取金鑫公司合法利益,多次向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无理要求,敲诈勒索。

  此后,刘明向达县工商局要求撤销2008年8月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工商登记。不过,这一要求后来被拒绝。

  “之后刘明又多次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多次歪曲事实,诽谤报道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四川中石化方面为证明并未擅自变更股权,出示了显示为刘明签名的多份材料。

  但对于报道中所提及的四川中石化高息放贷一事,此次回应并未论及。(淑静 发自北京)

  以下为四川中石化回应全文: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有关情况说明

  2月7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 回应称借款系投资”,报道中称我司所属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同时股东未签名,擅自变更股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由民营企业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筹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92万元,其中四川省中石化实业公司出资2335万元占股比60%,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出资1557万元占股比40%。截止目前,公司拥有50座加油站、加气站等经营资产。

  根据投资双方协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只参与合资公司成品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他业务由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自主经营。

  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在达州地区经营相关业务。

  1993年,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英凰广场”和“星胜花园危房改造”两个项目。金鑫公司系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一家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股东为刘明(法定代表人,持公司87.5 %的股份)、王家云(持公司6.25%的股份)、夏德菊(刘明之妻,持公司6.25%的股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金鑫公司巨额亏损,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金鑫公司账面亏损250余万(实际亏损逾1000万),无力启动后期建设及归还购房户房款,致使开发建设时间长达10年,成为当地的“烂尾楼”。

  在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介入之前,刘明个人欠下高利贷2000多万元,并利用开发项目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集资,涉嫌个人诈骗民间资金3869万元,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立案侦察。据原金鑫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涛提供的一份名单显示,受骗人近60人,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安置户和购房户上访不断。

  星胜花园危房改建项目事关民生大计,事关社会和谐,四川省达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07年12月10日,达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星胜花园危房改建的有关事宜,明确指出要加强与投资方的衔接,尽快签定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并于同年12月12日由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

  为解决英凰广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达县社会稳定,达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28日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英凰广场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项目投资协议》。

  2008年8月25日,经各方充分协商,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王家云、夏德菊两次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同日达县人民政府、四川石化多元产业有限公司、金鑫公司三方议定了《项目投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8月28日,刘明与黄波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委托行政部人员(李涛等人)前往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上刘明、王家云、夏德菊、黄波均为被委托人员代为签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确认。黄波受让金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以来,成功解决了长达10余年之久的英凰广场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在其承诺期限内完成了交房任务。此后,新的金鑫公司仍然聘用刘明等人办理公司业务,并向刘明、王家云、夏德菊等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期间,刘明在相关资料文件上均签字认可黄波为法定代表人。

  收购金鑫公司是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东在社会舆论和经营巨亏情况下的迫切真实意愿,是经过公司集体决策,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的,目的是偿还金鑫公司巨额债务,尽快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解决当地民生问题。

  2011年开始,曾经债台高筑的金鑫公司走出困境并实现赢利,刘明心生嫉妒和怨恨,蓄谋侵吞资产,窃取金鑫公司合法利益,多次向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无理要求,敲诈勒索,并扬言如达不到目的,将通过各种手段让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蒙羞垮台。

  2011年8月,刘明向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资料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被举报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金鑫公司的行为,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之后刘明又多次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多次歪曲事实,诽谤报道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恶意伤害公司良好形象。

  近几年来,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川东革命老区达州经济发展,经达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先后与达州本地多家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开发出了一批高品质的项目,推动了达州的城市建设水平,帮助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了一批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了达州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税收和大批就业岗位,为实现达州革命老区经济驶入快车道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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